刘家炜律师:简述再审的合法事由——什么样的理由可以提起再审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4-30 13:36:21

对于再审的提起哪些是合法提的事由,对于事由的规定有应该如何理解?再审是我国二审后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如果使用得当,能够有效的促进案件最终效果。根据经验大致梳理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条规定,明确了再审可以提出的事由以及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首先,明确的是再审应该于二审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这与一审的上诉时间计算不同,一审的上诉时间以收到之日开始计算,而二审的判决作出之日就生效,所以二审的生效日期即裁判文书的落款时间。超出六个月的期限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救济途径就只能尝试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其次,再审的申请事由应该如何主张?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关于新证据的定义,目前是存在争议,一是新发现的原来已经形成的证据。二是原审庭审前就已经发现,但是因为客观因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的。三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来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推翻原结论的。

从上述新证据的类型可以看出,对于新证据的确认,目前是从证据的形成要件和实质要件来判断。简单说就是证据的形成、提交时间以及证据是否足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再审程序是原审程序的延续,因此证据从该角度上来说,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连续性。

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一,哪些文书可以作为裁决结果的依据。

目前实务中比较多的当然是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但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正债权文书也是可能作为判决的依据的文书。也就是说即便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也不一定导致案件结果的变更。

第二,如何确定裁决结果是依据该文书作出的。在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是否有依据该撤销文书认定的法律事实。采纳的相关结论以及论述,是否是来源于被撤销文书。

综合上述,也要提出清晰明了但简单有效的再审申请书来阐明我方的理由。在再审申请中应该做到。

对于一审、二审中存在问题和不认可的点一一对应说明,而不是以“原审认为”一概而论。对于提出的意见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要严密对应,不能产生偏差。不能因为再审对一审、二审合法性要进行审查, 就对再审申请书该部分进行简化甚至不予提及。也不要针对个别的陈述和语句错误,认为这种就是原审法院存在的错误,以此就能在再审取得新的结果,还是要就法律关系、证据进行全方位的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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