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开店时一团和气,退伙结算时说没签协议。这种情况下,合伙关系还成立吗?个人合伙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形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围绕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彭染晴律师结合法律要旨及审判实践,解读分享了个人合伙未签书面协议的关系认定,供大家参考。
合伙人未签书面协议的关系认定
个人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而进行经营,具有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特征。实践中,存在部分个人合伙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仅以口头约定合伙事项。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会结合出资情况、共同经营参与程度、是否有口头协议等因素,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具体可以参考下面几个因素:
1.保留证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应尽量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合伙关系的证据,如出资凭证、共同的财务报表、合伙经营的记录(如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等)。
2.见证人证言:如果有第三方见证人(如其他合伙人、合作伙伴等)能够证实合伙关系的存在,他们的证言也可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作用。
3.法律救济:如果合伙关系已经成立,但合伙人之间出现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伙关系的有效性,并依据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合伙财产。
4.口头协议的考量:如果存在口头协议,法院在认定时也会考虑口头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合伙人之间的实际行为。如果口头协议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共同的合伙意向和行动,法院也可能认定其有效。
律师观点
当事人决定合伙事务前,应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就合伙份额、事务执行、盈余分配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面临法律风险。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进行口头约定的,尽量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同时保留出资凭证或是共同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作为日后解决争议的有效凭证。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