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为让大家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有更多了解,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依托司法观点及审查思路进行了提炼说明,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提炼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婚后财产的分配在离婚案件中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财产分配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上应平等,但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如考虑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女方的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等。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可能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或实物分割与价金分割相结合的方式。
2.特殊财产的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或增值部分,一般视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屋分割的特殊情况:
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需要考量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情况、购房目的是否为共同生活所需等因素。
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意愿及子女情况适当分配。
4.父母的出资:
婚后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通常视为对该子女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可能被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实践裁判要旨
1.如何判断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房屋系婚前购买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同时,还需要考量出资情况、还贷情况等具体因素。司法实践中,可从四个角度进行考量:第一,购买房屋时的婚姻状况;第二,购买房屋支付首付的情况;第三,房屋是否存在还贷情况;第四,房屋的登记情况。
2.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3.“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