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应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案件的赔偿金额,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根据法律药剂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对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情形的处理
审理因补偿或者赔偿引发的征地案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存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前,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实际占用原告土地,原告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时,应当将补办手续前的赔偿与补办手续后的补偿相结合。
1.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市、县人民政府等已经补办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等手续的,应当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同时按征地批复作出时点的补偿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2.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市、县人民政府等仍未依法取得上级机关征地批复手续的,应当判决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二、对实施违法强拆行为行政主体的认定
1.经因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推定的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推定。
2.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名义违法实施强拆而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对实施违法强拆造成具体损失的赔偿
违法强拆的赔偿应体现一定惩戒性,确保被征地农户等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可以获得的征地补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四、对违法强拆后的补救措施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后,应及时通过协商妥善解决房屋与房屋内物品损失;被征收人诉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法满足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及时交付或者提存相应补偿(赔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
违法强制拆除后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政府依法行政形象,应当引导行政机关尽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