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一方主张抵销债务,对方如果不同意怎么办?什么情形能实现抵消债务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谢小明律师根据法律要旨及审理要点,归纳分析了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债务抵消的情形,供大家参考。
一、抵销的法律定义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二、债务抵销的适用条件
在执行程序中,债务抵销的适用条件:
1.互负债务:当事人双方必须互负债务。如果只有一方负有债务,或者双方虽互负债务但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合同产生,则不能适用债务抵销。
2.债务已到期:债务抵销要求双方的债务均已到期。如果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不能将其与对方已到期债务进行抵销。
3.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务抵销要求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果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进行抵销。
4.不存在不得抵销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些债务是不能进行抵销的。例如,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债务、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律师观点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费用受偿优先权、税款优先权等。债权人在面对互负债务时,应充分考虑抵销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务时,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进行抵销,此权利行使无需对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