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然而,因担保形式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吴亚律师根据裁判口径及举证责任分配,审查分析了关于担保的5个法律实务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人享有的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保证人都应当享有。并且,债务人放弃抗辩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反常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漠视,更多的可能是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的权利。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保证人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二、抵押人不直接承担主债务人的债务。
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当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只能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实现债权。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主债务人的债务。
三、保证责任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免除。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另行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四、区分保证责任的重要标志在于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五、金钱在具备一定形式要件后,可以用于质押。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见,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备一定形式要件后,可以用于质押。
六、“借新还旧”中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比照保证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二款“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规定,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