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渠迪哲律师:短距离醉驾的实务观点分析及规则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2-08 13:37:39

2023年12月18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将“短距离醉驾”规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明确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作出罪处理。针对短距离醉驾,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依托法律要旨结合裁判口径,梳理分析了短距离醉驾的实务观点分析及规则认定,供大家参考。

一、“短距离醉驾”的裁判要旨

1.“短距离醉驾”并非一定会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每件案件的案情、证据、行为模式各不相同,面对“短距离醉驾”案件,应严格认定,依法裁判。

2. “短距离醉驾”不入刑并不意味着不处罚。

《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二、“短距离醉驾”的规则判定

1.对“短距离”该如何把握?

“'短距离’无绝对的衡量标准。”若被告人在醉酒后打算自己驾车上道路长距离行驶,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发动车辆起步、掉头时被查获,虽然行驶距离很短,也不属于该类情形;若打算交由他人驾驶,因居民小区、停车场较大或者路况复杂,向代驾人员、亲友说不清交接地点,自行驾车数百米,也可认定为“短距离醉驾”。

2.是对目的因素的考量

“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查明被告人驾驶的目的,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是否能够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其动机是否确实是为了挪车、停放车辆、交接车辆等。”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并非为了与代驾人员交接车辆,而是为了省点代驾费,还没到地方就吩咐代驾别开了,自己接替驾驶,这种情形下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3.在后果方面也有适用前提

只有没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才能适用第十二条作出罪处理。比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等。如果有第十条规定情形,即便是“短距离醉驾”,也要被判处刑罚。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过高,一般也不适用第十二条。

4.对“道路”认定的准确理解

《意见》对“道路”的认定作了明确。第五条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这意味着第十二条中提及的居民小区等地,如果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再适用“短距离醉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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