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的制度,在公司与公司的合作中,常常会涉及签订多份合同的情况,在遇到相关买卖合同纠纷时,若一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应该如何确定具体的合同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孙惠律师依托法律要旨及裁判口径,整理解析了连续签订多份合同,诉讼时效的认定与法律规则,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定义
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实践中,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数份合同,买方支付的货款无法与合同一一对应,因此对于案涉数份合同诉讼时效的认定,无法单独割裂看待。
二、连续性合同的认定
连续性买卖合同强调的是买卖双方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了多次交易,连续性买卖合同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双方长期存在连续性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货款滚动计算;三是买方支付货款未指明针对特定货物。
在对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认定时,应将全部合同视为一个整体,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滚动支付合同,指当事人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债务总额抑或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或者总的债务数额,这种债务一般因其整体性而不可单独分割。
三、典型案例要旨
1.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
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应当以被侵权人是否认识到诊疗行为及其结果的非法性为判断内容,此外被侵权人所患疾病的具体情况对判断结论具有重要影响。
2.依据确权生效判决主张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应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被告应对其获利支付对价承担举证责任
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中败诉一方依据该案生效判决向胜诉方主张其已支付的房屋所有权对价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该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支付了购房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取得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支付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两者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其获利支付对价举证不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