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肖静律师: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财产权的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2-20 17:2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袭了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那么,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共同生活的父母是否享有财产权?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结合法律规则及裁判梳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归纳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共同生活的父母有无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共同生活的父母仍然可以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具体来说,房产可能是由子女和父母共同创造或积累的财产,因此在家庭成员之间,父母可以主张对房产的共有权。

二、家庭共有财产、共有权利的认定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财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利。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系物权的对外效力,无论物权登记在家庭成员的哪一方名下,不妨碍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

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当今社会,无论城乡,老年人用毕生积蓄为子女建造或者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十分常见的情况。确认用于家庭生活的住宅所有权,不能仅看不动产登记,而应根据物权取得原因进行分析,承认和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进而保障其居住生活,实现老有所居。

三、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归属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用父母财产建造、购买,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家庭住宅,形式上全部归子女所有。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即使父母曾经基于出资建造、购买的事实享有一定权利,但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家庭住宅从登记到子女名下时起物权已经发生变动。虽然,年老的父母可以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来实现自己的居住权益,但相对于法律对所有权人的较为全面的保护,父母的居住权益难以通过子女的赡养义务得到充分的实现。

因此,对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房产,不能一刀切地根据物权登记记载认定权利归属,而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才能准确界定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家庭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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