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鹏鹏律师: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认定的5条裁判规则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2-18 14:02:53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合理、正确地认定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根据审理实践及司法考量,提炼归纳了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认定的5条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1.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之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收入损失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但同时也兼顾主观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观方式结合主观方式计算。

2.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残疾赔偿金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人将来生活,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该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定残后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该事实的发生使得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3.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不仅旨在通过救济来维护私权,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还要兼顾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自由,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对其行为具有合理的预期。对于侵权人而言,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不应加大其责任,将受害人造成的事故前后损失的差额作为其赔偿范围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现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5.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调整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而其所从事的特殊职业对身体的灵活性有较高要求,本起交通事故必然降低其继续从事该职业的能力,且证人证言及相关专家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等也证实了这一客观事实,故法院对于残疾赔偿金可以酌情予以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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