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跨越十年的执行:国家应“加速”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徐剑看事 2024-08-14 21:02:34

2024年8月13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承办的“跨越十年的执行”,引起了不少执行人、被执行人关注,如,“不能把别人逼到悬崖边上”等,申请人为何说出此言,还需从其申请执行十年等的经历说起。

今日说法·跨越十年的执行

一、“跨越十年的执行”概说

2012年7月4日13时30分,胡文有骑着自行车行驶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路双塔公园路段被一辆黑色轿车“追尾”,造成胡文有重伤的交通事故。因驾驶人逃逸、无机动驾驶证,当地交警认定姜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1月7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波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受害人颅脑受伤仅医疗费用就花了20余万元,除了姜波父母垫付5万元医疗费外,胡文有没有得到任何赔偿。2013年4月,胡家人只得将姜波、廖建州、车辆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和修理厂告上法庭,请求前述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5万元。有人可能要问,胡家人为何起诉5个被告,法院如何判决的呢?

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上饶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廖建州承租肇事车辆后放在修理厂修理。7月4日,刚满十八周岁的姜波谎称老板用车,修理厂将车交给姜波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

上饶市信州区法院查明,廖建州平时有放任姜波驾驶机动车行为。2013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出租车公司和修理厂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相关保险条款,姜波逃逸属于商业保险的免赔行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廖建州承担10%的责任,赔偿3.9万元,姜波承担90%的责任,赔偿30余万元。

胡文有尽管及时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姜波服刑后在外地工作,执行法官查找不到其下落;2017年,廖建州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家也已在城市改造中被拆迁,法院也查不到线索。执行尽管终止执行,但法院仍为胡文有申请司法救助金8万元。

2023年4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110”工作机制。不久,姜波在江西南昌的住宿的信息反馈到法院;经拘传,胡文有与姜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行支付2万元,每月15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7月10日,廖建州在上饶市活动的信息也到了法院,经拘传,胡文有与廖建州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3.9万元,因逃避执行被罚款1万元。

有人可能要问,2013年11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否合理,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姜波、廖建州十年迟延履行金不是小数额,胡文有为何放弃,如,胡文有女儿所说的“不能把别人逼到悬崖边上”是何含义?

二、侵权责任认定和商业保险条款效力

就交通肇事而言,直接侵权人是姜波没有疑问,但廖建州的放任姜波驾驶,以及修理厂没有核对姜波的驾驶证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没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裁判,盲目作出判决可能是“跨越十年的执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廖建州、修理厂均有过错,据此,两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人可能要问,相应的赔偿承担又如何承担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将机动车交给无证驾驶人驾驶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便是“跨越十年的执行”裁决争议的焦点。一般认为,无证驾驶并不必然造成交通事故,据此,廖建州、修理厂和姜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廖建州放任姜波驾驶,修理厂未核对姜波驾驶证,司法人员可能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如,驾校对学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据此,被害人胡文有的损害应由三被告人平均承担责任相对合理。

“跨越十年的执行”中的裁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的法律根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规定,即:“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有人可能要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约定逃逸属于商业保险的免赔行为之一。回答本问,还要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回答。

一般认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从总体上分析,逃逸对保险公司有益,如,成功逃逸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保险合同中两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中之一为:“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据此,逃逸在没有增加危险程度的情形下,保险合同约定免责属于无效的约定。

“跨越十年的执行”中的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还在于:保险公司与上饶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增加了保费,其中危险程度增加应当包括无证驾驶、逃逸,甚至酒驾,否则,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提高保险费率。据此,国家与社会不能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任意约定免赔条款。

侵权责任认定和商业保险条款效力

三、“不能把别人逼到悬崖边上”含义

不少强制执行的实践将“别人逼到悬崖边上”。例如,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少数法院甚至执行到他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再如,没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居住条件仅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少数法院根据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拍卖后为被执行人留下五年左右的租金等。

有人可能要问,法院为何将别人逼到悬崖边上?究其原因,我国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个人破产法”。在资本影响,或者操纵下,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套房不能执行”逐步松动,执行法官也仅能根据新的解释执行。有人可能要问,个人破产制度究竟保护了谁,或者对社会是否有益?

可以肯定认为,《企业破产法》保护了投资者,如,出资人仅以出资额承担责任。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又保护了谁?发达国家“刺破”经济泡沫可以说明保护的对象:日本、美国等国家也有房地产“泡沫”,泡沫后并没有使其国民“流离失所”。据此,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保护弱者。

资本投资可以破产,自然人未通过公司投资也可以破产是应然之理,或者当然解释。由于我国资本处于强势地位,如,自然人在银行存款被他人盗窃,不少司法裁判竟然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或者部分责任,甚至以已刑事立案不予以受理。倘若允许个人破产,不少银行可能也要“破产”,如,不少购房者仅有一套房。

“不能把别人逼到悬崖边上”含义

个人破产制度对社会是否有益,也是值得关注的话题。一方面,《企业破产法》保护了强势群体,从此意义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有益于社会,如,个人破产制度使弱者不因欠债而流落街头。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促使当事人审慎交易,如,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当事人被骗的情形并不多见。据此,中央最近决定“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此为“不能把别人逼到悬崖边上”的真实含义。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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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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