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守护三江源·法槌声声:捡拾动物遗骸不构成犯罪

徐剑看事 2024-04-23 02:14:51

2024年4月21日,今日说法播出了三江源生态法庭、玛沁县等法院办理的“守护三江源·法槌声声”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从法律上分析,“法槌声声”适用的法律除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外,其他两起刑事案件均不构成犯罪,即,捡拾动物遗骸不应认定为犯罪。

今日说法:守护三江源·法槌声声

一、“守护三江源·法槌声声”概述

2018年10月,被告人呷玛桑珠在巴塘乡卡沙村放牧时发现一头已死亡的公林麝便割下麝香。同年11月4日,呷玛桑珠将麝香出售给被告人翁次加措被查获。由于当地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局限性,最终,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认定前述两被告有罪。

2018年7月,被告人多杰、才让卓玛、桑尕、尕什杰在久治县智青松多镇草原承包地上采挖黑土出售面积达28.6亩,获利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多杰尕什杰行贿2万元给原草原监理站站长马某。

2018年7月,被告人东多在久治县智青松多镇草原承包地上采挖黑土出售面积达23.3亩,获利20余万元。其中,行为人仁增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前已死亡。

2020年9月,玛沁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到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法槌声声”没有披露原草原监理站站长马某构成职务犯罪则是不小的“遗憾”。

“守护三江源·法槌声声”概述

2019年4月,被告人东昂加麦在路边发现一头白唇鹿尸体,将鹿头捡回家送给了被告人尼格。尼格以1400元抵销医药费的形式交易到杂多县萨呼腾镇的布次仁手中。2019年5月,被告人晓某在野外捡拾了死亡的一对马鹿角出售给布次仁。被告人布次仁利用白唇鹿头和马鹿角制作标本待售。2020年2月,行为人冲某、代某分别发现饿死的狼出售给杂多县萨呼腾镇的布次仁制作标本待售。

警方可能已认识到捡拾动物遗骸不构成犯罪,杂多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形式提前介入案件。2020年11月9日,三江源生态法庭以被告人布次仁、尼格、晓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修改第三百四十一条罪名的背景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两高”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确定的罪名包括两个,分别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由于上述两个罪名缺少“危害”描述,司法实践对诸如将运输野生动物交配,以及居民搬家运输祖传野生动物制品等行为认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本该的增设意义在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就是杀害,而杀害对野生动物有现实的“危害”。据此,“两高”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统一确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旨在提示司法人员,对猎捕任何野生动物的解释须与杀害作同等解释。

由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适用条件,是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前提,且本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现实“危害”并不等同。据此,“两高”于2022年4月9日又修改司法解释,即,将明知是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三、对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理解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少行政、司法人员对本款的内容有片面的理解,如,将居民搬家运输祖传野生动物制品认定为犯罪便有前述考虑,但不冠以具体罪名又认为不合适,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就是恰当的理由。

将野生动物资源理解全部属于国家所有显然不当,如,野生鱼也是野生动物之一,倘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群众野钓也可能构成盗窃罪。《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也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本法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据此,行政、司法人员不能片面理解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应当通过《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类推解释野生动物资源的归属。

或许有人认为,一般野生动物可通过《矿产资源法》类推解释其归属,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解释归国家所有。对此也需要根据相关判例作出正当解释。例如,黄金可评价为贵重金属,有人在沙漠中捡拾金片,司法实践倘若不能判决归国家所有,有人在野外捡拾珍贵、濒危动物遗骸同样也不能归国家所有。

对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理解

就今日说法录制的“守护三江源”特别节目而言,有一些案件裁判适用的法律可能与“法治”不符,公众也不必求全责备,如,“收养的效力”等节目。今日说法栏目诞生于1999年1月,其生命力在于通过不同案件,不同的裁决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如,众多的争论、关注等促进同案同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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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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