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观察,本案借据纸张下半部分损毁残缺,缺失面积超过原纸张的二分之一,损毁线条不规则,且在盛某某落款签名处之前向内凹陷,有被人为损毁下半部分的高度可能性,疑为盛某某签名前方及下方原有书写内容而被损毁——
上诉人韦某某(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韦某某原审诉讼请求:判令盛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年利率24%,李大贺律师注),自2014年2月1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原审判决:驳回韦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韦某某诉请盛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其依据主要为2014年2月18日的8万元借据。盛某某抗辩称已以现金方式偿还7万元,余款纳入与韦某某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统一结算,相关内容书写于借据下方,但被韦某某擅自损毁。经观察,本案借据纸张下半部分损毁残缺,缺失面积超过原纸张的二分之一,损毁线条不规则,且在盛某某落款签名处之前向内凹陷,有被人为损毁下半部分的高度可能性,疑为盛某某签名前方及下方原有书写内容而被损毁。韦某某称未损毁借据,称书写时纸张原本就如此,是在韦某某家中随便找的纸张书写的。韦某某的陈述显然不符合常理。因韦某某曾在商场经营家电,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交往经验,在其家中书写借据时应不难找到完整的纸张,即使现场只有残缺纸张,按照通常习惯也应裁切整齐后再行书写。借据数额8万元,并约定高利息,在2014年的本地也非小数目,理应不会如此随意在不规则残缺纸张上书写借据。另,根据本案及关联案件审查情况,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多为现金方式。盛某某主张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了7万元并记录于借据下方,符合双方交易习惯,可信度较高。
而根据韦某某在(2023)苏0382民初****号关联案件起诉状中书写的内容“原告经常出借给被告现金使用,被告连同利息是借了还,还了借。2021年1月19日,经过双方结算,被告书面承认尚欠20万元”可见,韦某某自认与盛某某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并已于2021年1月19日统一结算欠款20万元。此情况与盛某某的抗辩意见相印证,本案借款发生于该次结算之前,应也已纳入该次结算。综上,经一审法院反复询问,韦某某仍不如实陈述借据损毁原因和缺失内容,该院采信盛某某的抗辩意见,认为借据下方原书写内容被韦某某擅自损毁,借款偿还部分后余款纳入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统一结算。而结算后的欠款亦经关联案件处理完毕,韦某某再次诉请盛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韦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韦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除本案纠纷,一审法院还受理了另案韦某某诉盛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号为(2023)苏0382民初****号。该案中,韦某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写明,韦某某经常出借借款给盛某某使用,2021年1月19日双方结算后,由盛某某出具了承诺书。结合当事人均确认二人之间的借款存在现金交易的事实,对于另案起诉状的该部分内容,应当理解为韦某某与盛某某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关系,2021年的承诺书是双方对于此前借款的整体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韦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其在另案中的自认,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韦某某该案中提交的《还款承诺》是对于双方此前借款的统一结算,并无不当。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