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不是正当防卫”?广西百色,男子长期从事生猪屠宰,一日早上7时许,男子来到当地农民家里,不料对方所养土狗冲破束缚,将男子小臂、腿部咬伤,面部抓伤,男子将农民诉至法院,索赔5609元,农民却说:你形状可疑貌似小偷,狗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杜江雄66岁,是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的农民,长期在街上从事屠宰生猪并出售猪肉的行业,事发当日7时许,杜江雄到蛇场乡蛇场村卡贵社收猪。
当来到胡小奎家时,胡小奎饲养的土狗挣脱铁链,将杜江雄咬伤,杜江雄于当天到蛇场乡卫生院及新州镇卫生院治疗,蛇场乡出具留院观察病历。
病例显示,入院时查体:左手前臂、左脚小腿等多处被狗咬伤,面部多处被狗抓伤。诊疗措施:1.给予接种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2.建议转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3.注意伤口愈合情况,加强营养,休息15天。
事情发生后,胡小奎对杜江雄的伤势不闻不问,在杜江雄要求胡小奎赔偿部分医疗费用时,胡小奎还对杜江雄恶语相向,称杜江雄行为举止像小偷,狗是出于自卫才咬人。
6天后,双方经蛇场乡派出所及蛇场乡卫生院调解,因赔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杜江雄遂诉至法院,要求胡小奎赔偿各项损失5609元。
胡小奎认为,杜江雄要求本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误工费,本人认为既不符常理,更不符事实依据,故不予赔偿,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按常理(民间往来),买卖双方因某件事情,经过沟通、协商达成共识,方按约定前去履行,现本人与杜江雄既无口头约定,更无书面契约。
杜江雄在天不亮时,就独自一人到本人畜栏看猪,并用棍棒敲打猪栏,惊醒被本人拴住守门的家犬,家犬被惊吓后狂叫不止,可杜江雄并未因此而停止其行为。
本人也因家犬的狂叫警告过杜江雄,让他不要再用棍棒敲击,可杜江雄还是不停,还要打开铁门栏走进猪栏,因此家犬才挣脱拴住它的绳链,冲向杜江雄,酿成该事件的发生。
如果按常理行事,一个陌生人在一个阴雨蒙蒙,伸手不见五指的凌晨,独自一人到别人家,牲口栏圈旁,肯定是会被家主当作小偷给抓起来的。
再说本人养犬守家,也基于前几年家中遭小偷,被盗去牛马两次(乡派出所有备案),所以杜江雄行为疑似小偷,被犬咬伤,实为家犬自卫,如果是人,也可以说成是正当防卫。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已经明确,是被告饲养的狗将杜江雄咬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还应当查明,是否是杜江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所造成。
在庭审中,杜江雄已经明确表示,由于自己从事屠宰生猪行业,得知被告有生猪后,欲向被告购买,也向被告询问过,但被告并未同意出售,杜江雄未经被告同意,自行到被告院子查看生猪,从而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
首先可以明确,杜江雄到被告家的意图,是查看生猪的情况,因此杜江雄并非是故意让狗咬伤自己。
其次,杜江雄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告家里,引发被告饲养的狗挣脱链子而咬伤自己,应当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对于被告是否有过错,虽然杜江雄未经允许,自行到被告家查看生猪,但杜江雄到被告家时,被告已经得知,并有交谈的行为,因此被告知道杜江雄在自己家。
对于被告关于杜江雄的行为疑似小偷,被狗咬伤,实为家犬自卫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有他人在自己家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义务,被告虽然将自己的狗拴住,但并未拴好,导致狗挣脱链子从而咬伤杜江雄,可以认定被告亦有一定过错。
综上,结合杜江雄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即赔偿给杜江雄1682元(5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