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男子考上深圳民警后,回老家办理工作调动,期间和2名同学聚餐饮酒,还在凌晨时和同学去嫖娼,次日男子意外身亡,家人向同学索赔38万,同学却称男子是因嫖娼和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商南县人民法院)
周财比郭芳大4岁,两人经人介绍结婚,郭芳于24岁时生下男孩周金,周金后凭借努力考上公务员,在深圳市某派出所当民警。
1月1日,周金从深圳市回商南县,办理工作调动手续,1月8日办理完成后,余林和周金通过微信联系,相约到余林家中玩,周金遂驾车前往,余林在家中用烤火煤生火取暖。
下午17时许,同学夏埔受邀来到余林家中,与二人一同喝水聊天,晚18时30分许,余林、夏埔、周金三人一同前往一家饭店就餐。
就餐期间,周金点了两瓶白酒和羊排火锅、牛肉卷、排骨及配菜,三人饮酒约1.6斤,约21时30分许,余林结账后,三人离开饭店。
后三人前往城关小学十字路口一家店,购买三杯奶茶后,乘坐出租车回到余林家楼下,夏埔独自骑车回家,余林与周金回到余林家中。
1月9日凌晨0时58分,余林与周金从余林家中出来,前往长新路一家宾馆嫖娼,凌晨2时许,二人回到余林家中,同睡一床休息。
凌晨5时2分,周金发现余林全身发抖,即给夏埔打微信语音电话,要求前来救助,夏埔让周金赶紧拨打120电话,并称自己立即过去。
随后夏埔赶至余林家楼下,5时13分,夏埔连续7次拨打周金微信语音电话,均呈无人接听状态,夏埔给余林拨打微信语音电话,亦呈无人接听状态。
夏埔因酒后头疼难受,遂回家继续休息,期间又多次拨打周金微信语音电话均无人接听,下午13时30分许,夏埔到余林家敲门,但屋内无人应答,后夏埔离开,因事前往西安。
此后,夏埔又多次拨打周金、余林电话及微信均无人接听,当晚22时许,夏埔联系三人的另一同学郭文,将三人一起聚餐喝酒后,联系不上周金及余林的情况告知郭文。
郭文称第二天帮忙联系,1月10日早,夏埔随其父亲一同前往甘肃,期间多次电话联系周金、余林未果,下午17时3分,郭文告知夏埔“余林醒了”。
17时9分,夏埔与余林取得微信联系后,余林告知夏埔,“周金躺在自己家地面上,已经没有呼吸”,夏埔让余林拨打120电话,并联系郭文。
后郭文及周金母亲、小姨赶至余林家,经医生确认周金无生命体征后,郭文报警,余林前往商南县医院治疗,后又转至西安、深圳等地治疗。
事发后,余林向周金父母支付2万元,夏埔向商南县某局交纳1万元,经商南县某局委托,A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周金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9.6%。
B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周金生前饮酒、暴饮暴食等是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常见诱发因素,并出具鉴定结论:周金系因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而猝死。
事发后,周财、郭芳认为,三人饮酒取乐,造成周金暴饮暴食诱发急性胰腺炎死亡,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夏埔赔偿127261元,要求余林赔偿254523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夏埔得知隐情未采取有力措施,抢救不及时导致惨剧发生,责任重大;余林在房间内生火,导致房屋内产生一氧化碳,周金系因酒精中毒及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故余林也有过错。
夏埔辩称:
1.在共同饮酒时,曾多次提醒周金适量饮酒,且无极力劝酒的不当行为,在共同饮酒结束后,将周金安全送至其住所,已尽到协助和照顾义务。
2.周金在夏埔将其安全送至住所后,又与余林共同嫖娼后死亡,周金的死亡是其与余林共同嫖娼违法事件造成,与此前共同饮酒合法事件无关。
3.周金系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猝死,并非酒精中毒死亡,故应自行承担其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不能转嫁给无任何关系的夏埔承担。
余林辩称:
1.周金系因急性胰腺炎死亡,无法确定与饮酒具有因果关系,且事发当晚几人并未饮酒过量,周金与余林饮酒后还外出洗脚。
2.余林在此事件中也是受害人,事发当晚是周金发现余林发病,才打电话向外求助,此时余林已无救助能力和义务,因此余林无过错。
3.周金发现余林发病时未拨打110或者120,而是向同伴求助,导致错过救治时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
4.同学间相互请客吃饭是好意施惠行为,且吃饭时并无恶意劝酒行为,周金本人暴饮暴食导致疾病,与一起吃饭的同伴无关,且周金死亡与一氧化碳中毒无任何关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A司法鉴定中心称,周金的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9.6%,未达到致死血浓度,但表明其生前有一氧化碳吸入,达到中毒浓度,可加快死亡过程,成为辅助死因。
另查明,事件发生后,余林因突发性耳聋分别前往4家医院治疗,经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型脑病。
最终,法院酌定由夏埔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42420元;余林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即127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