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死人就可以获赔”!湖南湘潭,男子怀疑同居女子出轨,遂对她展开监视,发现女子出轨后与她争吵,一怒之下持刀捅死女子姐妹,女子家人却以物业未尽责任为由,将物业诉至法院索赔15万,物业:她是被人刑事伤害,与我何干?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周娟与丈夫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个男孩,儿子10岁那年,周娟通过同学聚会认识宋明,已厌倦婚姻的她,很快和宋明建立恋爱关系。
不久后周娟与丈夫离婚,宋明搬到周娟住处,两人在周娟的新居中同居,同居3个月后,宋明感觉到周娟对其态度变得冷淡,怀疑周娟出轨。
为求证情况,事发前一日20时许,宋明骗周娟称其在姜畲镇,实则到周娟住处附近幼儿园围墙处守候监视。
22时40分许,周娟带男性朋友邓某回家,两人在客厅内拥抱,而后进入卧室,宋明透过客厅窗户,看到两人举止亲密,怒不可遏,遂用弹弓射周娟卧室玻璃窗。
宋明对周娟大骂,并扬言要杀死周娟,然后跑到周娟家门口喊门,因周娟不肯开门,宋明持竹棍、灭火器砸坏周娟家防盗门锁(门未打开)。
周娟以受袭击为由打电话报警、宋明则以捉奸为由打电话报警,周娟还打电话给其二姐夫李某,要求李某到现场帮忙处理。
23时许,民警赶到现场,与小区保安以及随后赶到的李某共同对宋明进行劝解,次日0时许,宋明假意离开现场,绕至周娟家阳台一侧暗中观察。
凌晨1时许,宋明发现周娟已雇锁匠将门锁打开,立即返回周娟家,在门口碰到邓某、李某及锁匠,宋明以为邓某系围观邻居,未予理睬,邓某趁机离开。
宋明未找到“偷情”男子,遂持钢管打砸周娟家中财物泄愤,并与周娟发生激烈争吵,期间,宋明从厨房拿出水果刀要挟周娟返还恋爱所花费用,被李某劝止。
宋明又以散布周娟姐妹“偷人”的消息,以及找周娟父母要钱等要挟周娟,周娟捡起宋明之前拿出的水果刀,以自杀相抗。
李某和宋明合力将周娟手中刀子抢下,宋明见周娟脚趾被碎玻璃划伤,为周娟包扎伤口,穿好棉拖鞋,随后,周娟的二姐周艳赶到现场。
宋明带着水果刀和钢管离开周娟家,随手关上大门,坐在门口楼道上,周艳看到屋内被打砸的情况,一边打扫一边大声斥责宋明。
宋明听到后,认为事情错在周娟,而周艳反而对他破口大骂,心生愤恨,周艳打扫完后开门倒垃圾,在门口看到宋明还未离开,于是对宋明说:你不要在外头偷听,有本事就进来搞。
宋明被激怒,遂推开周艳,持水果刀冲进周娟家中,朝坐在客厅沙发上的周娟胸腹部猛刺数刀,周艳上前阻拦,宋明又对周艳颈部、胸背部猛刺数刀。
李某上前拉扯宋明,宋明持刀将李某拨开,划伤李某左臂,之后宋明将水果刀遗留在现场,离开周娟家,李某在现场拨打110和120。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周娟、周艳已死亡,6时许,宋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民警到达宋明指示的位置附近将其抓获。
后宋明被湘潭市中院判处死刑,并判赔偿周娟家人经济损失93216元,因宋明无赔偿能力,湘潭市中院垫付7万元并结案。
周娟家人仍不满意,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5万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周娟生前是小区的业主并入住,物业公司承接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业务,但因宋明无赔偿能力,周家人的其他损失并未得到赔偿,物业对此事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物业的监控视频显示,宋明持凶器进入小区,物业对可疑人员没有询问,宋明在周娟家门口及附近反复逗留无人去盘问和驱赶,也未报告公安机关。
110出警人员制止宋明的第一次打砸行为后,在宋明叫嚣还要搞事的情况下,物业并未将宋明带离小区,任其躲藏在附近,直至悲剧发生。
案件发生后,物业也未履行任何协助义务,只要物业当时将宋明带离小区,悲剧可能会避免,由此可见,物业应对周娟、周艳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1.物业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侵权责任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物业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被害人死亡不存在过错;3.侵权地点发生在被害人私人住所内,完全超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范围。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宋明系在公安机关登记的该小区常住人口,与周娟系同居关系,宋明冲进周娟家中将周艳、周娟杀害,侵权行为、侵权地点已超出物业公司的防范、制止管理范围。
且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者,在周明进入小区采取暴力行为时即时上门制止、并与民警一同进行劝解,直至宋明、民警离开,物业工作人员才离开。
综上,物业公司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亦尽到对安全隐患的警示、告知义务,对周娟、周艳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