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谁还敢管学生!”贵州黔东南,17岁男孩上高中时经常犯错,被班主任安排进入思想道德提高班,不久后孩子确诊抑郁症,治疗3年后在家中坠楼身亡,父母认为是学校教育方式不当致孩子患病,多方投诉无果后,诉至法院索赔96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三穗县法院)
王成和李静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子王森,王森17岁时进入当地一所高中学习,班主任为龙老师,同时学校成立“思想道德提高班”,各班班主任兼任辅导员。
进班学习对象为不服从老师管教、态度行为恶劣的学校;班主任已多次提醒教育仍屡教不改的学生;家长接班主任通知未到校共同教育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等。
该班以自学为主,要求违纪学生按照正常上课时间上课,学习内容除课程和作业外,还有《思想道德读本》和《弟子规》等。
5月4日,王某因半期考试语文成绩差,且试卷多处答题空白,被龙某责令在家抄写试卷的知识框架,次日王某因未完成,被龙某安排进班接受教育。
6月12日、6月15日,王某因迟到和上课打瞌睡,被龙某安排进班接受教育;6月22日至24日,王某因打瞌睡,连续3天被龙某安排进班接受教育。
7月12日,学校未安排王某参加期末考试,8月开学后,王某未到校就读,11月22日,王某在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父母相继带王某到4家医院就诊。
期间,王成向县教科局书面反映龙老师折磨、摧残王某,教科局书面答复,未发现王某遭受龙某摧残压迫的行为,后“思想道德提高班”停止教学活动。
此后,王成先后向信访局和省、国家有关部委进行信访,反映学校的教学管理行为导致王某患精神分裂症,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
教科局答复称,思想道德提高班是用来教育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而不是用来惩罚学习后进学生;未发现龙某对王某有辱骂、殴打等行为;认为王某患病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
王成向州政府递交复查申请书,提出“思想道德提高班”实为禁闭室、用来惩治后进学生、是变相体罚、系王某产生精神分裂症的直接原因、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等。
州教育局调查核实,认为该局无力认定“思想道德提高班”与王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否有因果关系,未发现龙某将王某撵出教室、反复整治等行为。
期间,王某在家坠楼身亡,因双方对王某患精神分裂症的因果关系等发生争议,王成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962406元,理由如下:
第一,“思想道德提高班”的教学行为有辱学生人格尊严,为明显的变相体罚,王某被诊断为分裂情感性障碍,是因学校多次关入违规举办的“思想道德提高班”所引发。
第二,治疗3年后,王某在家中窗台坠楼身亡,此结果与学校多次将其关入“思想道德提高班”有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
第一,“思想道德提高班”与学校上下课同步作息,学习资料为学校校规、弟子规、各学科教材内容,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没有殴打、侮辱、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王某就读高中前,初中阶段就存在性格内向、自卑、不善与人交流,曾被其父降级就学,经常上课不带课本、不完成作业、上课打瞌睡、学习成绩差等,家庭教育引导存在问题,学校已尽到及时通知和沟通的义务。
第三,“思想道德提高班”的教学管理行为发生在4月至6月,王某第一次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11月,时间距离5个月,其精神分裂症与学校无因果关系,针对王某所实施的5个教学管理行为无过错。
4.学校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所列举的12种行为的法定责任,且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关于因果关系问题。
王某在11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家医院对发病原因未有说明或难以说明;在鉴定过程中,因被鉴定人死亡而无活体精神检查,致鉴定机构未能进行司法鉴定,说明致病原因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认证过程。
综合王某患病前性格、家庭教育、在校表现、思想道德提高班教学方式,以及王某短暂进班学习时间、学校教学管理行为以及原告所提供的全部证据等,均难以确定王某患病是学校办思想道德提高班所致。
其次,王成信访后,县教科局、州教育局已进行调查并回复,不认定思想道德提高班及老师的教学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且老师并未对学生进行辱骂、殴打、侮辱人格、体罚等行为。
原告主张学校开办思想道德提高班,是非正常的教学活动,存在侮辱人格、变相体罚有过错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12条第1款规定,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的,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