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条女性内裤获刑11年”?浙江杭州,男子凌晨偷入女性宿舍,偷拿520元现金后,采取言语威胁手段摸女方屁股,后又强行拿走一条女性内裤,检方认为其构成抢劫罪,数罪并罚后判刑11年,男子不服:我只是追求刺激,不是抢劫!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张晨是江西丰城人,高中毕业后到杭州打拼,10多年来一直从事个体户,后在当地成家,家庭支出一直由他负责,但张晨的收入很不稳定。
事发前两个月,因作坊一直没有接到单子,张晨开始晚上去商业城附近的一个屠宰场工作,事发当日凌晨4时许,张晨骑电动自行车,准备到外面偷钱。
当他来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徐家河社区时,开始挨家挨户踩点,很快就发现合适的目标,通过窗户偷拿钥匙,张晨开锁进入吴娟的租房。
张晨进入后,看到有名女性睡在房间里,他蹑手蹑脚先去翻放在桌子上的包,找到520元钱后,又去偷拿她放在床头的手机。
这时,吴娟被张晨的动作惊醒,看到一个陌生男子站在床边,吴娟立即坐起来,张晨见状对她说道:你不要叫,我不会伤害你,要是你叫的话,我就不敢保证了!
吴娟因害怕不敢出声,张晨将她拉躺在床上,并坐在床上跟她聊天,见吴娟年轻漂亮,张晨开始摸她胳膊,手还伸进睡裙摸她大腿,并问她有没有避孕套。
吴娟不予理睬,用床上的玩具熊砸张晨,并用脚蹬他,张晨于是停止动作,不久后,张晨又坐到床上,要求吴娟不要动,吴娟因害怕就躺在那里。
张晨又将吴娟按倒在床上,把手伸进短裤摸大腿,吴娟拼命挣扎,张晨威胁要来硬的,吴娟不敢再动,张晨碰到她的敏感部位后,吴娟极力阻止并称要叫人。
因当时租房外面有人走动,张晨停止后站起来,并威胁吴娟不要叫,此时,张晨看到床上有一条粉色的蕾丝内裤,说要留个纪念,于是就把内裤拿走。
张晨走之前,还问吴娟要车费,被吴娟拒绝后,张晨拿走吴娟的包并逃离现场,吴娟报警后张晨很快被捕,调查结束后,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张晨采用言语威胁、摸屁股等手段,强行对吴娟实施猥亵,并在房间内抢劫女士内裤1条、现金人民币520元,认为其已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罪。
张晨对强制猥亵罪无异议,对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辩解其入室后,先从包里盗窃520元现金,后才有猥亵行为,未对吴娟实施过威胁,不构成抢劫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娟的陈述证实张晨入户后,使用威胁方法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后又抢走现金及内裤,根据吴娟的陈述,可以认定张晨的行为构成抢劫。
且张晨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其在盗得现金后,发现吴娟醒来,因害怕被人发现,而对吴娟有威胁行为,并在对吴娟猥亵后抢走其内裤,根据张晨的上述供述,亦可认定为抢劫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张晨的行为符合使用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构罪要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同时又构成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晨不服,上诉要求改判其构成盗窃罪和强制猥亵罪,并提出如下理由:
1.自己非法占有520元,应当定性为盗窃,理由是自己盗窃时,吴娟因睡熟而并未发现,属于秘密窃取,而非强行劫取。
2.其实施威胁是为了猥亵吴娟,不是为窝藏财物、毁灭罪证或抗拒抓捕,原判认定其盗窃后因害怕被发现而威胁吴娟,因而认定为转化型抢劫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3.张晨入户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盗窃,还包括对女性内衣裤感兴趣而入户,其拿走吴娟的内裤,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是猥亵行为的延续,不能认定为抢劫的对象,原判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违背罪责刑一致原则。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张晨在侦查阶段一直供认,其在非法侵入吴娟租房实施盗窃时,正在睡觉的吴娟被惊醒,其为防止吴娟出声惊动他人,就以身上有刀相威胁,使吴娟不敢反抗,并趁机对吴娟进行猥亵后携赃款赃物逃离。
吴娟的陈述证实,其在租房睡觉被惊醒后,一陌生男子(即张晨)对其以加害相言语威胁,其因害怕而不敢出声,该男子遂对其进行猥亵,临走时还当场抢走其钱包内的现金等。
综上,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针对涉案财物获取时间、方式有不同说法,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张晨出于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在户内对吴娟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且上述威胁行为与张晨非法获取财物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张晨及其辩护人针对原判认定抢劫部分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基本刑是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入户抢劫情形的,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因此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张晨10年3个月并无不妥。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