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因嫖娼纠纷捅死他人,逃亡17年后落网,却称是正当防卫

4厘米 2025-01-28 11:56:52

广东佛山,男子带着老婆进行不法交易,与嫖客在草地上进行10多分钟后,对方不肯结束,女子推开对方后,双方因价格发生争议,男子拿单车锁打对方后,对方因害怕而支付30元,后对方召集人殴打男子,男子持匕首还击造成对方死亡,逃亡17年被捕后,男子辩称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袁建老家是湖南临湘的,只有小学文化,为改善生活,带着妻子刘娟到广东佛山打工,因生活所迫,两人还组成夫妻档进行不法交易。

事发当晚20时许,袁建骑着自行车,搭载刘娟来到顺德一个旧桥的路边,刘娟在路边招嫖,袁建暂时离开并在附近观察情况。

刘娟在路边站立不久后,文勇过来和刘娟交谈,两人从路边小路走下,到相距路面二十多米的草地位置,开始讨价还价,后双方在芭蕉地进行交易。

文勇进行十多分钟都不肯结束,刘娟因迫切想接下一单,便用手推开文勇,文勇用手卡住刘娟的脖子,刘娟大叫救命,袁建听到救命声后,迅速上前拉开文勇。

文勇不肯放手,袁建就从自行车上拿出软链锁打文勇背部,文勇放手后,吓得立即支付30元给刘娟,刘娟与袁建离开现场,返回路边继续招嫖。

这时又有一名男子过来,和刘娟走下草地位置谈价格,因谈不拢该男子离开,刘娟准备离开时,袁建骑自行车到草地接她收工。

文勇离开后,因为被打觉得不服,遂召集罗某、凌某、杨某、郑某等人,来到原顺德市旧325国道龙江路段的坦西路旁,意欲报复袁建。

随后文勇独自一人持刀,走入坦西桥西侧桥头一基围,遇到骑自行车搭载刘娟往路面方向行驶的袁建,遂持刀砍向袁建,袁建用左手挡时左手臂受伤,夫妻连同自行车倒在草地上。

此时放在自行车车头篮位置里面的水果刀掉出来,袁建就将水果刀捡起,追赶已往路面方向逃跑的文勇,刘娟则在原地捡水果,没有上前查看情况。

约二十分钟后,刘娟手推自行车,从草地走上路边,这时路边没有任何人,而袁建也不知去向,刘娟独自手推自行车返回出租屋。

不久后袁建回来,告诉刘娟自己用水果刀砍了文勇一下,不知具体伤势,还说在追赶过程中,有两个男子用砖头殴打他,实际上,袁建追赶过程中,已持刀刺中文勇左胸部。

袁建一路追赶文勇,至郑某停放摩托车处才停止,郑某见文勇受伤,遂搭载文勇前往医院,文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心肺破裂致心包填塞合并血气胸死亡。

当晚,袁建告诉几名同住出租屋的住客,说自己与他人打架,用水果刀插伤对方一名男子,因担心有人会找上门来报复,袁建和刘娟走到出租屋附近山头躲避一晚。

次日早上,两人返回宿舍,听老乡说昨晚被砍伤的男子伤情严重,两人收拾行李,来到广州火车站往武汉市跑,在武汉工作4年多。

后两人辗转到湖北恒湖工作5-6年,江西修水工作7-8年,期间也偶尔返回老家,但因害怕被警方发现,一直不敢多做停留。

直到案发后17年,袁建认为公安机关没找过自己,估计事情不严重,夫妻两人才返回湖南老家生活,在岳阳东站被民警抓获。

警方调查结束后,认为袁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移送广东检方审查起诉,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

袁建有坦白情节,且文勇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袁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袁建不服上诉,提出以下理由:

1.被害人先欺负袁建的妻子,后又纠结朋友并持刀报复袁建,被害人的违法行为是引起本案的根本原因,其有重大过错。

2.袁建被被害人用砍刀报复,袁建被砍伤倒地后持水果刀追赶被害人,其行为是为了制止被继续伤害,袁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3.袁建的伤害行为,并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袁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

首先,从案发原因看,本案是刘娟与文勇因嫖娼纠纷双方发生争执纠纷,之后文勇纠合人员向袁建报复,双方再次发生打斗,期间,袁建持锐器追赶、捅刺文勇致死。

上述证据和事实可以证实,袁建有与文勇相互殴斗的主观故意,本案的犯罪后果,也是在相互殴斗升级矛盾后造成,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在案发原因及矛盾激化上,文勇具有相当过错,依法该对袁建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袁建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袁建家属积极赔并得到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但上述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原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在量刑上已经予以体现,在第二审阶段再以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的依据不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袁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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