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是正当防卫”?湖南长沙,女子因自家的鸡丢失,怀疑是邻居所偷,遂将自家摄像头朝向邻居,邻居因此前来理论,并用竹竿拨女子家摄像头,女子用菜刀砍伤对方被拘留5天,后又被对方索赔27880元,女子:她偷我家东西,还经常欺负我,我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贾牡丹与杨先锋是邻居,都住在宁乡市,10月14日18时许,杨先锋与贾牡丹因鸡与监控摄像头朝向问题,在住处发生争吵。
贾牡丹用竹竿拨杨先锋家的摄像头时,杨先锋用菜刀将贾牡丹左肩部砍伤,贾牡丹被砍伤后,前往宁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用去医疗费5524元。
贾牡丹被诊断为左肩关节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左斜方肌部分损伤,锁骨末端骨裂,经法医鉴定,贾牡丹伤情为轻微伤,伤后误工期3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调查后,认定杨先锋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遂于12月25日,决定对杨先锋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贾牡丹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先锋赔偿原告医疗费5524元、误工费4461元、护理费2746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750元、精祌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合计27880元,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在贾牡丹被砍伤前后,杨先锋在微信朋友圈诽谤贾牡丹是小偷,严重损害贾牡丹的名誉,后来,在别人的劝说下才把诽谤贾牡丹的微信删除。
贾牡丹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杨先锋持刀砍伤贾牡丹、在朋友圈诽谤贾牡丹是小偷,严重侵犯贾牡丹的健康权和名誉权,应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杨先锋答辩称:
1.贾牡丹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10月11日上午,贾牡丹把自家屋门打开后,关了杨先锋家10多天的鸡迅即跑回杨先锋家,贾牡丹反而前来索要,杨先锋当然予以拒绝。
12日,贾牡丹公公冲到杨先锋家殴打杨先锋,13日黄昏,贾牡丹又持竹棍来打砸杨先锋家的监控,杨先锋顺手拿菜刀去砍竹棍子,因为竹棍子下滑,意外伤到贾牡丹。
14日下午,杨先锋前去学校接小孩放学,贾牡丹的丈夫、公公、婆婆等3人,趁机在学校当着杨先锋小孩的面殴打杨先锋。
杨先锋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恨不得寻短见离开这个世界,当时有人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对贾牡丹方的恶行进行严厉的训斥。
2.事件的发生贾牡丹自身存在很大过错。
在整个过程中,贾牡丹不论是出于有意还是无意,不应把杨先锋家的鸡关起来,鸡既然已回到杨先锋家,贾牡丹就不应当前来强行索拿。
杨先锋的监控装在自家屋檐,未占据公用场地,更没有侵占贾牡丹地盘,贾牡丹有什么理由前来打砸?杨先锋拿菜刀是正当防卫,贾牡丹意外受伤是自找。
贾牡丹具有重大过错,该过错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后果应由贾牡丹承担。
3.贾牡丹小病大养。贾牡丹轻微伤却小病大养,医生说最多住一个星期就可以出院,但贾牡丹想把事情闹大,在医院办家庭病床,每天按时上下班,自然扩大了损失。
4.贾牡丹仗势欺人,以强凌弱。杨先锋系残疾人,听力、视力均存在严重障碍,丈夫因生计长期在外打工,仅剩杨先锋孤儿寡母在家。
贾牡丹方人多势众,年轻力壮,经常欺凌杨先锋,此前,他们将本属于杨先锋家的过身路改成禾场,给杨先锋家制造障碍。
本次事件发生后,派出所组织几次调解,民警的意见是贾牡丹方存在重大过错且仅属轻微伤,杨先锋也非故意,故最多赔偿8000元即可,但贾牡丹方却提出至少要8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贾牡丹的经济损失,法院核定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3067元。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双方系邻居关系,本应与人为善、和睦相处,但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杨先锋持刀砍伤贾牡丹,已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警方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应予认可。
杨先锋由此给贾牡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杨先锋为妥善处理邻里关系,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对自身的损失应负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判决杨先锋赔偿贾牡丹经济损失9146元,驳回贾牡丹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