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女子与情人约会时突发疾病,对方见死不救,一审获刑3年

4厘米 2025-02-08 10:13:57

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身亡,男子一审获刑3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建家住灯塔市沈旦堡镇,从小调皮捣蛋、学习成绩不好,初中毕业后便在家务农,由于脾气不好,经常与人争执,还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5月1日晚上,王建闲来无聊,查看微信聊天群消息,见一女子头像漂亮且是本地人,便添加她为好友,两人有一搭没一搭的聊着。

这名女子是吴艳,家住灯塔城市区,是个有妇之夫,但她耐不住寂寞,在王建的花言巧语之下,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吴艳还主动邀请王建到市区与她见面。

两人一番商量后,决定星期一会面,因为当天吴艳的丈夫去外地出差,吴艳一整天都有空,王建一大早就开着私家车,兴冲冲从村里开车往市区赶。

7时左右,王建开车来到灯塔市内,通过微信与吴艳联系,告诉她自己在姑舅哥哥租用的出租房内,位于灯塔市烟台街道繁荣街雁鸣春饭店北侧一民房。

吴艳一番梳洗打扮后,便牵着小狗前来和王建约会,当日上午10时许,吴艳来到出租屋内,两人在出租屋内聊天,中午还一起外出吃午饭。

当日下午14时许,吴艳禁不住王建的软磨硬泡,二人在出租屋内炕上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王建发现吴艳发出不正常声音。

一开始,王建还以为吴艳是在怪叫,可仔细一看,发现吴艳嘴歪眼斜,并且小便失禁,王建立即停止动作,并按压吴艳的人中穴,但吴艳没什么反应。

王建不敢声张,毕竟这事情很不光彩,他认为吴艳只是普通中风,过一会儿就能缓过来,于是将吴艳的小便擦拭后,就躺在炕上睡觉。

因为早起的缘故,王建浑身疲惫,一觉就从下午睡到晚上,当晚20时左右,王建睡醒后发现吴艳大便也失禁,并且口吐白沫。

王建反复呼喊吴艳,发现吴艳还是不能说话,于是将大便擦拭后继续睡觉,次日凌晨0时左右,王建醒来发现吴艳睁着眼睛斜视,身下还有大便,脸部有点凉。

王建继续给吴艳擦拭大便,此时他发现吴艳小腿肚子、大腿后侧、腰部有烫伤并且已经掉皮,王建给吴艳擦拭后又继续睡觉。

次日早上4时左右,王建睡醒发现吴艳眼睛半睁半闭,嘴里有白沫,脸凉了并且没有脉搏,王建给吴艳擦拭身体之后,为她穿上裤子和衣服,开车将吴艳送到灯塔市中心医院。

6时许,灯塔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医生经检查,并做心电图和血压检测后,告知王建吴艳已经死亡,6时35分,吴艳的姐姐吴霞拨打吴艳手机后,王建接通电话。

王建说吴艳在灯塔市中心医院,让吴艳姐姐快点来,吴艳家属赶到医院后报警,警方将此事定性为刑事案件,王建很快被抓捕归案。

经鉴定,吴艳符合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使胸腹腔内压力梯度骤增造成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最终经一系列作用,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根据吴艳的死亡鉴定,其死亡与王建发生关系密切相关,经过赔偿,王建与吴艳家属达成协议,对方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建的任何法律责任。

但警方调查后,认为此事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王建,检方的意思是,王建与吴艳发生关系期间,对方突发疾病,王建却见死不救,需为此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判处王建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王建不服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则认为王建无罪。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处王建3年有期徒刑,是认定王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即王建的先前行为,导致吴艳陷入危险境地,王建察觉异常后,对吴艳有施救义务,但却未积极施救,导致吴艳意外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建主张自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是想在3年以下量刑;而辩护人认为王建无罪,是想说此事纯属意外事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意外事件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因果关系,从吴建的一系列行为看,吴艳的死亡与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综合各项情况看,王建和吴艳是情人关系,在发现吴艳身体出现异常状况时,其误以为症状过一会就能缓解,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会导致吴艳出现死亡结果。

且王建对吴艳有过抢救行为,在察觉情况不妙时,将她迅速送往医院,王建对吴艳的死亡,是应当预料而没有预料到,属于过失而非间接故意。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的罪过形式不属于间接故意,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决定撤销原判,认定王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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