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权威统治到民政公道的运作的历史转变,成为罗马崛起前的热身和准备,成为罗马社会从量变到质变的重要契机。就其本质而言,民政公道法(或称民政习俗、奎里蒂法),虽然相异于以前那基于神的意旨并直接依托家父主权的“家内法”,但它依然是“习俗性”的外延和衍生,因为它完全不同于后世纯粹法令性的条文,其首要原因就在于该历史阶段),罗马仍然不存在某一超脱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主动参与和主宰社会法律实践过程,仍然不存在一个社会团体以积极心态在形成闭环管理的同时付诸于某种社会集团的主观意志。因此,奎里蒂法仍然是在一个具有家长意志色彩的民政架构中获取其效力,特别是,它并不直接排斥家庭“自有法”的效力。贵族和平民的结合,使得民政共同体开始成为家庭之外一种新的法律保障机制,它克服了家父权的专断,但也并未直接取消家庭秩序的法律权威。
也就是说,罗马共同体权力的出现,并没有完全接管罗马家庭的传统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接受传统对罗马历史上“法”和“习俗”的概念区分,也从侧面反映出这个时期罗马“习俗”仍具有其生命力和重要性:家父仍保有在家庭领域内的权威,他们在家庭领域和既得所有权方面都具有自主权。韦伯曾不无感慨地描述道:“即使到了古罗马时期,司法权也得无条件地在家门口止步。”应该说这句话的广义上的涵义,不止于古罗马,也不止于现在,还可能在将来继续存在,比如我们所熟悉的“民不告,官不究”,我们不能因为某种看似合理的历史特色,而心安理得,要知道在一个法治社会下,正义和法律不能迟到,更不能缺席。当然,罗马共同体的权力正在不断崛起的事实是令人欣慰的,在“家庭”(或者说家父)之间,正在形成一种新型的良性的家际秩序,由此构成罗马之城的良知,理性和正义都在法律的母体内开始了生命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