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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命题,这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和价值追求。对公安机关而言,要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也是其履行服务职能的根本遵循。《人民警察法》也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层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其服务质量和成效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形象及社会和谐。探究公安服务职能的内涵特征,分析基层存在的问题,对于基层公安机关更好履职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于公安服务职能的概念,学界存在多种界定,主要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上,公安机关的所有执法活动都服务于人民群众,例如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狭义上,公安服务职能是公安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直接为群众提供具体服务,如纠纷调解、信息查询、紧急救助等。众多学者都各自对警察服务职能进行了阐释,涵盖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警务模式、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性服务工作及服务与执法相结合等方面,认为服务是警察职责的重要组成。本文采用狭义定义,认为公安服务职能是以公众安全需求为导向,围绕预防犯罪和维护治安,在职责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安全服务的行为。
公安服务职能具有广泛性、安全性和公共性三大特征。警察在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同时,需秉承“人民警察为人民”的理念,为群众创造安定环境并保护其安全权益。然而,这种广泛性有时也导致服务泛化,加剧警力紧张。服务内容紧扣安全性,与警察职责紧密相连,围绕“安全和秩序”提供服务,如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而非无原则地“有求必应”。公安服务具有公共性,作为公共服务,它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满足其对安全和秩序的需求。这种服务是公共产品,不具营利性,且公安机关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但自身需保持主导,以实现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更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发展环境有了更高期待,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公共服务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我国公安机关在贯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方面取得了进展,但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仍存在不足。例如,受传统管理模式影响,重打击轻服务,导致服务职能虚化;服务形式化,未从工作各环节落实;服务方式传统,科技创新动力不足;部分地区对群众需求重视不够,存在特权思想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部分民警在法律政策、调解技能、宣传咨询等方面能力不足,易引发警民纠纷。
由于我国缺乏系统的公安服务法律或行政法规,基层公安机关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一直缺乏合理界定和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法》尽管强调了警察应维护人民利益、竭诚服务的宗旨,并概述了诸如救助、纠纷调解等服务职责,却未明确具体情形和范围,导致公安服务外延无限扩大,基层公安机关不堪重负。受此影响,“全能公安”误解及不切实际的“有求必应”承诺,进一步推高了公众对公安服务的无限期待,基层公安机关陷入事无巨细、疲于奔命的困境。这不仅分散了宝贵的警力资源,影响了执法效率与服务品质,还因过多涉足“非警务活动”而招致群众不满,形成了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
公安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种,其供给应多元化,包括公安机关及其他社会主体。面对复杂多变的安全需求、不断提升的公众期待以及资源限制,需确立“有限公安”理念,鼓励“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思维,将部分非核心服务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和社区。然而,在推进基层公安机关服务职能社会化的过程中,存在两种偏差:一是过度包揽,忽视了公众、志愿组织及第三部门的参与潜力,甚至涉足与公安安全服务无关的领域;二是委托服务时放弃主导和监管责任,如“治安承包”现象,亟须平衡公安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又确保公安机关的主导监管作用。
为提升服务效能,满足民众需求,基层公安机关需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通过培养公安服务精神,以人民需求为导向,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同时加强民警的专业能力培训。树立有限服务观念,科学界定服务职能,聚焦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全,避免过度包揽,确保服务精准有效。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服务内容和范围,使服务具体化、透明化。基层公安机关应与市场、社会协同合作,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公共安全体系,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等方式,实现服务多元供给,同时强化监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