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里蒂法问世----权与法的妥协结果及其意义

楼兰墨客 2022-05-02 11:20:13

奎里蒂法问世----权与法的妥协结果及其意义

在远古时代,在甚至家庭都还尘埃未定之际的母系社会及其更漫长的母系社会之前的鸿蒙未启时期,为了求得一席立足之地,类人们是先以类似与狮群抱团取暖的方式共度难关的,在组织原则的概念尚未被升华之前的规范中,强制的权威或权威的强制就是法律的前身,因此法律显然源自于古老的成员组成群体的规范。我们印象中的家庭还没有出世。这里要补充一点:人类原始版的家庭和动物部落如出一辙的都经过血亲婚姻和群婚制,我们可以姑且称之为家庭的蛮荒时代,此时的部落规则就是法律,或者说法律就是社会规则的现代称谓。我们只是发明了一个名词,而不是法律本身。当社会发展进入公元前10世纪,罗马的埃特鲁斯坎时代拉开序幕。经过漫长岁月的洗礼,脱胎于社会习俗的罗马法此时已经初露端倪。在罗马埃特鲁斯时代(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前7世纪),早已进入父系氏族的罗马世界,毫无疑问已经具备法律基本要素.

作为原始版的古罗马法---奎里蒂法,滥觞于公元前10世纪人类社会最初的民政统治,起始于各族长老父权因家庭结构新变化的衍生。父主元老之所以趋于结合,有感于某种社会机制运作的需求,为规范新家庭秩序建立和强化组织并提高家庭生产效率。因为,源源不绝从外部涌入的野蛮人、寻求庇护并认同家长的价值观的经济“难民”、以及战场上捕获的战俘都与日俱增地进入家庭,如何降低融入家庭的生活和经济运作的内耗,高效率的组织家庭和土地劳动,已经不是单个父主所能应付俗如的了,构建一个以认同自己权益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并有效运作成为时代的需求。于是,奎里蒂法应运而生成为历史的必然。这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的一套民法。这些新的“家人”团体,构成了罗马最早的城市平民(plebs),他们同时也被这套土地法激活的归属感而融为一体了。

这一时期的“罗马法”,主要通过明晰这一土地法的三种所有权形态呈现出来:贵族让度给平民的土地自然占领权;保留在贵族手中的民政管领权;最高阶层对产业的统治权,即最初的民政权或最高权。就是从这个以变应变的时期开始,最高民政统治权也即共同体(或政体)诞生。传统的家庭自有法法开始从家庭走出,首次在“政体”(共同体)的层面呈现并发挥作用。而其背后的驱动力,显然是源自于包容与联合“打工仔”(新的“家人”)的需要。民政社会的四大要因:宗教、婚姻、收容所和第一次土地法有机融合构成了罗马英雄时代“法”的完整背景和社会内驱力系。“共同体”层面的“法”,实际就奠基于原初的罗马“习俗”之上,作用于社会家际之间,形成内外有别,各司其职,相得益彰的重要社会力量。罗马父主现在必须依据新的“法”来统治,而不能再直接依据原初不需要理由的专断权威。“罗马法”自此走出了家庭秩序的闭环,也正是从这个开始理性并充满希望的阶段开始,“罗马法”开始成为贵族和平民之间合作和沟通的主要平台。对这样一种作为“国家政权的理性”的“法”,罗马人将其称作“民政公道”(civilis aequitas)。

从家庭权威统治到民政公道的运作的历史转变,成为罗马崛起前的热身和准备,成为罗马社会从量变到质变的重要契机。就其本质而言,民政公道法(或称民政习俗、奎里蒂法),虽然相异于以前那基于神的意旨并直接依托家父主权的“家内法”,但它依然是“习俗性”的外延和衍生,因为它完全不同于后世纯粹法令性的条文,其首要原因就在于该历史阶段,罗马仍然不存在某一超脱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主动参与和主宰社会法律实践过程,仍然不存在一个社会团体以积极心态在形成闭环管理的同时付诸于某社会集团的主观意志。因此,奎里蒂法仍然是在一个具有家长意志色彩的民政架构中获取其效力,特别是,它并不直接排斥家庭“自有法”的效力。贵族和平民的结合,使得民政共同体开始成为家庭之外一种新的法律保障机制,它克服了家父权的专断,但也并未直接取消家庭秩序的法律权威。

也就是说,罗马共同体权力的出现,并没有完全接管罗马家庭的传统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接受传统对罗马历史上“法”和“习俗”的概念区分,也从侧面反映出这个时期罗马“习俗”仍具有其生命力和重要性:家父仍保有在家庭领域内的权威,他们在家庭领域和既得所有权方面都具有自主权。韦伯曾不无感慨地描述道:“即使到了古罗马时期,司法权也得无条件地在家门口止步。”应该说这句话的广义上的涵义,不止于古罗马,也不止于现在,还可能在将来继续存在,比如我们所熟悉的“民不告,官不究”,我们不能因为某种看似合理的历史特色,而心安理得,要知道在一个法治社会下,正义和法律不能迟到,更不能缺席。当然,罗马共同体的权力正在不断崛起的事实是令人欣慰的,在“家庭”(或者说家父)之间,正在形成一种新型的良性的家际秩序,由此构成罗马之城的良知,理性和正义都在法律的母体内开始了生命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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