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守护三江源·高原之盾:守护三江源须从盗采植物入手

徐剑看事 2024-04-20 05:54:14

2024年4月19日,今日说法播出了“守护三江源·高原之盾”特别栏目,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从法律角度分析,“守护三江源”还须从盗采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入手。一方面,三江源的植物能防止水土流失。另一方面,打击盗采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有法律根据,如,《刑法》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

今日说法:守护三江源·高原之盾

一、“守护三江源·高原之盾”概述

2022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利用地笼在三江源国家公园鄂陵湖非法捕捞花斑裸鲤被三江源国家公园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缜密侦查,警方破获了以田某、蒋某为首组织的捕捞、收购、出售诸如花斑裸鲤、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等珍稀鱼种的犯罪团伙。目前,田某、蒋某等19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案件正在地方司法机关审理中,其中,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值得关注。

刘文强等人被他人雇佣在青海省玛沁县采挖虫草,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文强在灌木丛中设置15个陷阱,连续三天捕杀岩羊3头。2023年4月15日,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2012年,东哇才杰、东瓦尕中、东哇周代玛在玛可河格日则村日让沟盗伐云珍贵彬若干。2015年1月2日,被告人东哇才杰等三人运输大量出售云彬途中被玛可河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值得关注的是,东哇才杰等三人受到法律制裁后,玛可河公安分局通过协调地方政府安排他们担任护林员公益岗位。

“守护三江源·高原之盾”概述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系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多数司法实践误认为,本条保护所有的水产品,如,在南方地区,有人在禁渔区捕捞泥鳅也以本罪处理。究其原因,归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概念时,多数学者没有注意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如,黄鳝是保护的淡水鱼之一,但不包括泥鳅。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轻罪”,如,本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不少司法实践还错误地将捕捞名贵水生鱼类认定为本罪。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人员正确认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非法捕捞名贵水生鱼类应认定为本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包容关系。就“守护三江源·高原之盾”中的鱼类而言,《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仅列举重点保护一种淡水鱼,即,青海湖裸鲤。据此,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应依法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列入国家二级以上保护的鱼类应依法认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西部地区植被恢复缓慢,除了自然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人为因素,如,“守护三江源·高原之盾”中猎杀岩羊的被告人受雇于盗采人。国家与社会可能需要追问受雇人盗采的对象,在网上简单查询不难发现,受雇人盗采的植物是冬虫夏草。

在我国,冬虫夏草主要分布在青海、西藏、四川、云南、甘肃五省(区)。由于冬虫夏草人为的大量采挖现已处于濒危状态,2021年,我国已将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现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条文描述了“珍贵树木”,司法实践主要追究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而非法盗采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不在保护之列。究其原因,一方面,多数人没有认识到植被对环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冬虫夏草等产业链影响了司法实践,如,至今可能没有判决“先例”。

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而言,法律人也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其一,主体方面包括年满十六人以上的自然人,单位。其二,主观方面,犯罪主体能认识到对象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三,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实施的行为未经国家相关批准。其四,客体方面,犯罪主体能认识到其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守护三江源须从盗采植物入手。一方面,茂盛的植物是维持三江源的基础,如,水土流失主要与植物相关。另一方面,国家在三江源设立了不少自然保护区,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均是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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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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