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锅了!挪车“反杀案”大反转?家属发声,三招看懂正当防卫真相

爱普发何吕 2025-03-19 17:32:52

黑龙江省绥化,因为挪车琐事引发争执,两男子酒后持刀和砖闯进邻居家库房,却都在库房内受伤,其中持刀男子受伤两天后死亡。事发之后,库房主人苏某全自称正当防卫,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缓,他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目前高院经审理之后认为事实不清撤回。

据大风新闻报道,这起案件发生在,2023年8月12日16时45分,苏某全和母亲以及员工和货车司机等人,一起在库房搬货,货车就停在库房门口。

16时50分左右,楼上的住户柳清前来称货车挡道了,要求挪车。货车司机将车往前开了一些后,柳清称没带车钥匙,让儿子上楼去取,这时苏某全为了搬货方便,又让司机将车开回原处,柳清对此不满,与苏某全争吵起来。

后来双方直接发生肢体冲突,挪车纠纷引发人命官司!公安机关介入之后,认为苏某全有故意行凶的意图!

法院认为苏某全不能冷静处理日常生活纠纷,不顾阻拦持剪刀扎刺被害人要害部位,系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过上诉,2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疑点:尖刀究竟有没有带进过库房?判决书为何只提被害一方的伤亡情况?事发后被害方为何要埋刀?所以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坚持认为:只要是追进人家屋里打,就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平民老百姓必须要有反抗的权利,必须要正当防卫!

还有不少网友反问:两个人几次持刀、持砖冲入私人车库蓄意伤人,受害人被迫反击,在冲突中造成对方伤亡,这都不叫正当防卫?

更有不少网友强调:法律就有问题,一方拿刀,另一方应该有无限防卫权,不开第一枪,对方开了第一枪,我们还不能反击吗?法律应该让人,不敢开第一枪才对,不是让人开了第一枪,还在那等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第一,正当防卫的门槛其实很高!嫌疑人苏某全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什么其他的?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

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比如对方正在挥刀砍人)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用剪刀捅刺要害可能被认定过当)

特殊防卫权仅适用于行凶、杀人等严重暴力(对方拿刀冲进来才能无限防卫)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看四个关键点:①对方是否正在实施行凶暴力②防卫手段是否必要③事后处理是否合理④证据链是否完整。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目前案件发回重审,恰恰说明证据认定存在重大疑点!

也就是说,本案争议点在于:两名男子持刀闯入库房时,苏某全是否有权利反击?如果对方已经停止攻击(比如刀被夺下后),此时继续捅刺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第二,三大致命证据疑云,嫌疑人苏某全有没有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裁定书透露的信息看,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漏洞:

关键凶器去向成谜

死者家属事后埋刀,可能涉嫌毁灭证据

刀是否真的被带入库房影响防卫性质认定

监控视频缺失

媒体报道双方在库房内有拉扯动作

谁先动手、冲突过程缺乏客观记录

伤情与供述矛盾

死者两天后才死亡,是否存在其他诱因?

苏某全供述的“对方先动手”是否有印证?

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陷入“谁死谁有理”的怪圈,但依据上述规定,定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第三,普通人该记住的保命法则!结合20个类似案例,遇到暴力冲突时:

优先撤离+报警

别和醉酒者纠缠(本案死者血液酒精含量194mg/100ml)

防卫控制在“压制侵害”程度

用扫把、椅子等非致命工具格挡

对方倒地后立即停手并报警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手机录音录像(哪怕只录到声音)

保留现场物品、争取目击证人作证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像本案中“用剪刀捅刺胸部”的行为,在类似案例中,就被认定存在杀人故意。所以遇到事情不要冲动,要保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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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简介: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