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有媒体报道,澧县公安局澧澹派出所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复兴派出所开展执法行动,在某仓库内破获一个卖淫组织团伙,抓获嫌疑人2人,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6人。引发热议,网友呼吁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据介绍,3月12日,澧澹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仓库内有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发现该线索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行动!
当天20时许,派出所民警联合县局治安大队、复兴派出所对该仓库进行了突击清查,现场抓获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赵某、李某,以及于某等6名卖淫嫖娼违法人员。
原来从2024年8月开始,赵某、李某在澧澹街道租用一仓库作为卖淫场所,组织于某、谢某等5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成谋取利益。
目前,赵某、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人于某等6人已被行政拘留。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吐槽:2025年,全国第一大案!查涉黄老百姓并不关注,如果政府部分用查涉黄、查电动车的力度,去查食品安全就好了!说的对多查那些个对人民健康直接有危害的造假和腐败案件
也有不少网友分析指出:女警察执法期间佩戴手镯,违反着装风纪。女嫌疑人应由女警察执押,男警察手执押女嫌疑人,执法不规范、不严肃!有损人民警察的形象!男警察跟那个女嫌疑人很熟悉?
更有不少网友呼吁:应该对不法商人,贪官污吏严肃处理,因为他们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百姓反不起浪花的。对贪官污吏要严厉打击,对底层百姓要关爱仁慈,这才是百姓所拥护期盼的!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一、"黄窝"运营者与参与者面临的法律天差地别?
首先,告诉大家一个最基本常识,因为组织卖淫比单纯卖淫嫖娼的性质更加恶劣,涉嫌有组织类犯罪,所以已经触犯刑法了!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某、李某二人租赁场所组织卖淫并抽成,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接下来面临重刑处罚。至少要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应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也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于某等6名卖淫嫖娼人员只涉嫌治安违法,被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的惩戒力度明显轻于刑事处罚。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处罚法》第97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二、不少网友质疑,女警佩戴首饰执法是否违规?看程序规定怎么说!
首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同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首饰。
所以说,本案中,若女警佩戴首饰确属非工作必要,则涉嫌违反着装规范。
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特别强调。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押解环节虽无明文规定,但各地公安机关普遍执行"女性嫌疑人由女警押解"的内部规范,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男警单独押解女嫌疑人可能存程序瑕疵。
三、食品安全与扫黄执法为何"厚此薄彼"?
按照《刑法》第143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实,从前两天3.15曝光情况来看, 网友呼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有其合理性,这些关系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但食品安全犯罪存在发现难、取证难、鉴定难等特点!
举一组数据大家就知道,执法机关每年查处食药类案件超30万件(2022年数据),但相比显性易查的治安案件,其隐蔽性导致群众感知度较低。这需要建立更完善的线索举报机制,而非简单比较执法力度。
最后,打铁还需自身硬!维护社会秩序需多管齐下,既要铁腕整治显性违法,也要完善机制打击隐性犯罪。执法规范化建设更需细处着眼,毕竟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