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某派出所根据某保险公司的报警,抓获了“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因为其工作经历中涉及到航空服务,挑选延误率高的航班,配合查询航班航程中有无极端天气,使用自己以及亲朋好友处要来的20多个身份证购买航班延误险。通过以上操作,经初步统计,5年来李某通过上述延误险获得理赔900次,金额近300万元。
作为一个金融人员,遇到这种吃瓜的大事,必定是要第一时间就来看看热闹的。现在网络上的各种分析一大堆,根据我了解到的情况,大部分普通人是认为李某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是李某究竟有错没错还存在点争议。但是在保险公司从业的不少朋友,分化的比较明显,一边认为李某就是保险诈骗罪,另一边认为李某没有罪。
那么李某到底算不算犯罪,相信最后法律自有公论,但是在判决之前,我就抛砖引玉,从金融专业的视角来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不论李某是不是犯罪,李某获得的300万赔款应当要全部退还。有的朋友可能会觉得,李某交了钱了,保险合同也正式成立了,为什么李某的赔款要退?是不是保险公司玩不起,你左轮在这里给保险公司洗地呢?
咱们一码归一码,李某有没有罪要看法律,李某的钱要不要退还是得看法律的规定,对吧?懂保险的朋友可能知道,保险是有几个最基本的原则的,比如说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等等。看名字就知道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最大诚信原则,不过今天还是从一个同样很重要的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来看李某的行为。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用大白话来说,就是说投保的人对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必须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否则是无权利要求赔偿的。最简单的道理,我跟楼下的邻居素昧平生,我能给他投保意外险,然后他如果出了意外,保险公司赔给我吗?显然不行。因为我跟楼下的邻居非亲非故,他的生命安全跟我没有关系,他对我没有经济利益,也谈不上保险利益,所以我给他买保险,受益人是我,这是没用的。
这背后的理论依据就是,如果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话,保险就不能称之为保险,而是赌博。保险在早期萌芽阶段的时候,就有过这么一个阶段。那个时候,欧洲大航海利润很高,风险也很高,所以就有人去给不认识的商船买保险,如果商船出事了就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是不是跟赌球买输赢很像?
所以现在保险都要求投保人有保险利益,一般来说,自己对自己的身体和财产有保险利益,对自己的血亲(英文里叫related by blood or marriage,通常意义上是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体有保险利益。
最多再扩大一层,对和自己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有保险利益,但是以债务为限。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欠我个几十万,我怕他出事了还不了,我可以找保险公司给他投保,受益人填我自己,万一他出事了,我的债务还能得到偿还。但是这个保险金额以他欠的债务为上限。
最简单、最实操判断有没有保险利益的方法是,看出事了以后投保的一方有没有损失。如果有损失那就是有保险利益,反之则是没有。所以给不认识的邻居买保险,他出事了我没有损失,所以我对他没有保险利益。
那么李某买对她买的延误险有保险利益吗?航班延误对她会有实际损失吗?显然没有。既然李某没有保险利益,自然不能获得赔付。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李某到底符合不符合保险欺诈罪。我们都知道,认定一个人有罪,要看他是不是触犯了法律的规定。那么根据《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对保险欺诈罪的规定,构成保险欺诈罪的五个条件是: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这五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就触犯了法律。
李某人也没有超能力,不可能是雷公电母风婆下凡,也不可能像X战警里面风暴女一样操纵天气,所以李某不可能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也不会可能伪造航班延误的证明材料。所以,如果李某真的是保险欺诈罪,那只有可能符合第一个条件,也就是“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保险标的。用白话来说,就是保险承保的对象是什么。比如说车险的保险标的就是大家的爱车,意外险的保险标的就是大家的身体和生命。
那么问题来了,李某购买的延误险保险标的是什么?这决定了李某到底有没有罪,也是现在核心的分歧点。目前我了解的情况,有下面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如果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航班延误”的话,那么李某现在的行为很难跟虚构保险标的联系上。第二种可能,如果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乘坐的航班延误”的话,那么李某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虚构保险标的。
别看这两个说法只是文字上的差别,其实内容上差别很大的。因为第二种情况实际上要求被保险人实际上乘坐航班,保险实务当中也有要求投保人提供实际乘坐航班证明材料,作为理赔要求的。那么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的话,由于李某用的是别人的身份证购买机票,并且不可能实际乘坐航班,那么李某就有可能涉嫌虚构保险标的。
相反,第一种情况并不要求被保险人实际上乘坐航班,所以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还是其他任何人的身份证买票,都不存在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况。
那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或者说被认定为第一种的可能性其实还是很大的。所以,我个人认为李某不太可能被定为保险欺诈罪。至于李某有没有可能被定性为诈骗罪,因为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就等法律专业的大神在评论区解答了。
最后,来聊聊这件事情后续对延误险市场有什么影响。
首先,参考之前航空意外险的改革,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一定会控制每个人每个航班延误险的购买份数和金额上限。以前航意险也是想买几份就能买几份,后来出了一次事故,很多人怀疑是某个买了好多份航意险且负债很多乘客故意为之(此事尚无定论),所以风险很高。现在随便一个人可以买30-40份延误险,跟这个情况很类似,所以限制一下购买的份数,是目前最快也最有效的方法。
其次,各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延误险自动理赔持审慎的态度,同时很有可能要求投保人提供更多能够证明自己实际乘坐航班的证据,以避免出现李某的情况。
至于有人认为延误险会涨价,那我觉得可能性不大。毕竟,延误险这种东西,大部分人是不愿意买的,需求本来就弱,甚至连航空意外险的需求都比不上,保险公司还没有这种自信敢涨价。
最后的最后我想说,李某这样的人才,保险公司不考虑挖走吗?航空集团不考虑挖走吗?这种精通气象和金融的人才,真的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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