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广州海关的设立,以及瑞典公司在华贸易的相关事宜

永旋说财经 2023-02-23 02:02:05

1683年,清朝收复台湾,此前为扼杀郑氏势力而颁布的海禁政策不再必要。随后,清朝展界复业、开海解禁,分别于江苏松江、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广州四处设立管理海上贸易事务和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粤海关,其中粤海关设于1685年,因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尤其重要,户部专派监督为其主管,是为“粤海关监督”。

粤海关设立

粤海关设立后,前往广州进行贸易的外国商船不断增多,贸易规模持续扩大。为确保贸易顺利,粤海关监督通过引水人、买办、通事和行商等人员以及一系列规范贸易的政策,对外国商人在广州的贸易进行体制化管理,逐渐形成粤海关监督与外国商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广州体制。

到1732年瑞典公司首次派遣商船前往广州开展贸易时,贸易程序已较为标准和规范,瑞典公司在华贸易的相关事宜因此有律可循。与其他前往广州的欧洲商船相同,瑞典商船常从万山群岛进入珠江。

为确保航线准确与航行安全,商船会根据实际需求,寻觅沿岸的渔民或当地百姓,提供一定数额的费用,在后者的带领下驶向澳门,例如首艘前往广州的瑞典公司商船“弗雷德里克国王”号因不熟悉航线而以每艘船40西班牙银元的价格支付给引导商船驶向澳门航道的两艘中国渔船。

在首次抵达澳门航道时,公司商船必须申请一位持有粤海关所颁发执照的澳门引水人,在其引导下继续前进,商船需要支付的引水费用虽鲜见文献记载,但根据“卡尔亲王”号1750—1752年航程的航海记录可知,商船“必须支付给引水人20比索,或200铜币。”

公司商船在到达伶仃洋时必须向驻守在附近一带的官兵报到,随后方可溯珠江而上,若遇上无风的情况,商船需要停泊在伶仃岛,并经常遇到为停泊于此的船只提供生活必需品的中国买办。瑞典公司在华贸易期间,为公司服务的买办有两类,即为商船服务的“商船买办”和为商馆服务的“商馆买办”。

1751年,“卡尔亲王”号在伶仃岛上遇到的那位来自澳门的买办亚帝就是服务于荷兰公司的商船买办,另一位名为吕西的买办则是为瑞典公司服务的商馆买办。买办负责向瑞典公司提供补给物品和服务人员,公司须支付一定数额的买办费。

1732年,“弗雷德里克国王”号以90两的买办费雇佣一位名叫安东尼奥的买办在广州码头修建存放所有货物的货舱,至于其他各项事务,瑞典公司支付给不同买办的佣金从100到150两不等。

在引水人的指导下,公司商船溯流航至珠江与广州的入口虎门,按规定停泊于此,由驻守虎门的海关官员检查船上的各种文件、验明商船装载的各类货物并加贴封条。两位中国官员带领随从在虎门登上瑞典商船,随商船一并前行,其中一位来自海关税馆,另一位来自虎门军事炮台,确保瑞典商船在前往黄埔的航行中不会装卸任何货物。

瑞典商船通过第二礁、第一礁,航经黄埔航道,随后行至黄埔,商船在黄埔必须下锚,并在整个贸易期间停泊于此。由澳门引水人承担的领航任务到此结束,针对商船的监察任务被两位虎门官员移交给黄埔处的海关官员,后者对瑞典商船日夜监察,确保商船不存在违反规定和货物走私的情况。

瑞迪公司在华贸易的相关事宜

商船抵达黄埔时,瑞典公司需要雇佣一名通事来处理与贸易相关的必要手续和各项事务,通事费用维持在比较稳定的数值,约为74两(100银元)。作为粤海关与瑞典公司的中间人,通事的任务包括与瑞典公司商谈贸易细节、与海关官员确立贸易内容、安排公司大班与粤海关监督会面、协助公司商船在黄埔接受丈量等事宜。

卸载货物前,公司商船需要经过粤海关人员的丈量以确定应上缴的税额,丈量结果由通事翻译给商船船长和公司大班。船上货物须再次接受检视,若无特殊情况发生,商船方可卸载货物,货物将被称重,并由海关人员进行记录。

从18世纪30年代开始,为每艘商船选择一位行商成为广州贸易的主要方式,粤海关监督将其作为政策,明确规定每一艘在广州贸易的商船必须要有一位保商,瑞典公司自1732年首艘商船抵达黄埔始便通过这种方式在广州开展贸易。

瑞典商船接受丈量后,其保商必须立刻与粤海关监督签订具结,承诺为该艘商船应该缴纳的税额和船上人员在广州的行为负责。依照粤海关的规定,瑞典商船在税额被计算出来后便要将费用交与通事或保商,再由后者上缴到粤海关监督衙门。

黄埔是瑞典商船在华贸易期间的锚地,广州城外为瑞典公司开展贸易的中心,在黄埔被卸载的出航货物需要被运到设在广州码头的货舱,而在广州城外采购的回航货物最终也会被运至停泊于黄埔的商船。

瑞典公司雇佣一种被称为官印船的舢板来转运所有的出航、回航货物,黄埔与广州之间存在若干站点,其中最主要的三处海关楼是黄埔税馆、东炮台、海关税馆,舢板在这三处关卡须作停留,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提供海关官员颁发的通行证并接受检查,官员给通行证盖章后才可继续前行,通行证在最后一站将被收回。

在每只装载货物的舢板上,都有一位海关官员和几名配备武器的水手随行保护,以免舢板主人将公司货物私吞,即便如此,这种情况仍常有发生,故货物管理员需要列一份记录货物情况的清单,由水手将其带给船长或大班。

考虑到商船船长和公司大班出于监察货物装卸的目的必须频繁来往于黄埔锚地与广州城外之间,因此他们不必中途停留,能够在不携带货物的情况下“乘坐悬挂国旗的帆船自由航行至商馆。”商馆是欧洲商船在华贸易期间,由广州行商租赁给欧洲商人居留贸易之所,租期可为5个月,也可为1年,长时间的逗留多是故意如此,以避免商船由于要立刻返回而不得不在短时间将全部货物卖出。

从而导致同中国本地商品一道充斥市场而造成大量存货,通常每一艘商船都可拥有一处商馆,但有时同一国家的两艘商船会合用一处,瑞典商船即是如此。因商船装载的所有出航货物都被储存在货舱,商馆唯一置放的是那些不用出售的物品。

瑞典公司在广州的商馆被称为瑞行,位于英国的隆顺行和奥地利的孖鹰行之间。由科林·坎贝尔的记录可知,瑞典公司首次派遣商船前往广州贸易就在广州设有商馆,设立时间为1732年9月。当所有出航货物被卸载运至货舱后,公司大班立即开始回航货物的采购工作,与之交易的货物供应者是一些由粤海关指定的广州行商。

作为对瑞典商船及船员负责的回报,每艘商船的保商享有优先贸易的权利,能提供商船所装载的大部分回航货物,不过粤海关监督和瑞典公司大班都不愿看到保商垄断独占商船的全部贸易,因此除保商之外,瑞典公司大班通常会与其他广州行商进行交易。

例如,“弗雷德里克国王”号1732—1733年航程的保商是陈汀官,但科林·坎贝尔与黎开官、葵官等行商都有交易;“卡尔亲王”号1750—1752年航程的保商是陈寿官,该次航程的公司大班奥罗夫·斯特罗姆也向陈汀官采购货物。

瑞典公司大班需要与不同的行商进行商业接触和谈判,充分利用行商之间的竞争,努力赶在其他欧洲公司之前,以优惠的价格采购质量有所保障的回航货物,从而确保公司能够最大程度地赚取贸易利润。这种情况并非瑞典公司独有,英国公司就曾与多位广州行商签订商业合同,并赶在瑞典、丹麦公司商船抵达广州前尽快购买货物。

尽管瑞典公司与其他欧洲公司互为竞争对手,在面对粤海关的诸多规定时却不可避免地拥有共同利益。从首次对华贸易开始,瑞典公司便联合英国、荷兰、法国、奥斯坦德公司进行请愿,希望清朝政府公布税率,商船不再缴付附加税、课征、规礼和领取执照的费用,随后在1759年与英国、法国、丹麦、荷兰公司商议,介入“洪任辉事件”,抗议粤海关监督对公司大班的所作所为。

即便如此,基于对商业利益的考虑,瑞典公司依旧会通过贿赂粤海关官员来获得超过规定的丝绸配额。“洪任辉事件”后,清朝在1760年禁止出口生丝、绸缎,虽在1762年允准每艘欧洲商船采购定额生丝,仍禁止其购买绸缎。凭借“瑞国商棉是呾”等人的努力,瑞典商船得到“每丝千斤止准带绸缎八百斤”的待遇,应是公司贿赂海关官员的结果。

关于棉是呾的具体身份,清朝文献未见记载,但是据瑞典文献可知,此人大抵是“卡尔亲王”号1760—1761年航程、1763—1764年航程的船长。瑞典公司对华贸易初期,公司大班、商船船长与其他船员被允许以私人名义购买一定数量的货物,可在商船返抵哥德堡后自行将其售出,但过多的私人货物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故公司自1748年始禁止员工私自将任何货物带上商船。

瑞典公司采购的货物被仔细保存,经海关官员称重、盖章后,再由舢板分批运输至船上,兼任压舱物的瓷器常是最先被送到商船的回航货物,随后是茶叶、丝绸等各类商品。

在开展常规货物贸易的同时,瑞典公司积极进行有利可图的信贷生意,包括使用洋利投资中国帆船的航海以及借款给广州行商和其他商人,公司大班常先向其他外国人借得款项,再以更高的利率将这些资金借出,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瑞典公司须催收债务,甚至通过没收行商财产来解决纠纷。

到广州的贸易季结束时,所有回航货物都被装载上船,瑞典公司必须与通事、买办和行商处理好所有账目以及缴清全部应支付的费用和关税,方可获得粤海关发放给公司商船并准许后者驶离广州的船牌,据“哥德堡”号1741—1742年航程所获船牌的记载,船牌被发放给“夷商亚士梦”,即商船当次航程的船长,而非主管贸易事务的公司大班。公司商船获得船牌后便可驶离广州,人员须随船而行或居留澳门,瑞典公司在华贸易也到此结束。

0 阅读:4

永旋说财经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