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的时候,我就刷到了去年济南海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中发生的坍塌事故的新闻,事故导致3人死亡。
经过半年的调查,事故责任处理结果来了,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5人被问责。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其中一个是实习生,另外两个是施工队伍的。
先把事情经过回顾一下吧:
2023年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旭英根据王良法安排,组织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等8名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进行交代。
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开始进行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
8时22分许,现场施工人员将支护钢支撑取下。8时31分许,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进行作业。
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现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是:
1. 路旭英,男,群众,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
在支护用钢支撑拆除、施工现场支护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念璞,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
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王良法,男,群众,施工队伍负责人。
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些被问责或者建议追究责任的,咱就先不说了,只聊下这3个被追究刑责的。
施工队伍的技术员和负责人,被追究责任,大家似乎都没什么异议,因为他们是第一责任方。
至于项目部质量员实习生,扛这么大责任,大家就有不同看法了。
按照公开的记录来说,项目部制发了《工程停工令》,项目部叫实习生王念璞送过去,但是实习生偏偏有事耽误了,等第二天再送,结果悲剧就发生了。
那么,从因果上看,司法机关认为,实习生没有及时送达停工令,导致了悲剧发生。如果送达了,那就不会发生悲剧。所以,实习生要承担责任。
这个逻辑闭环,好像没什么问题。我就想问一句,是不是停工令送达了,项目就停止施工了?
根据信息,在事故的前两天,也就是12月28日,安全总监孙某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当日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张某发现沟槽支护施工与设计方案严重不符,随即下达了《监理通知单》。
12月29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范某伟向施工方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当日下午暂停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
也就是说,监理部两天发了三个文件给施工队伍,但是都被施工队伍视而不见了,项目部的这个停工令发下去,就立马停工了?
施工队伍无视监理的函告,一直违规作业,是自己胆子大还是有工期压力?现在问这些估计都晚了。
毕竟,司法机关认定的,就是实习生没送这个停工令,导致施工队伍还在施工。如果送达了,那么施工队伍就会停止施工,也就不会发生悲剧。因为,他们断定的是,停工令只要下发,必定会停工。
我就想说,既然这个停工令这么重要,事情这么重大,就不能打个电话,发个微信?
搞施工的,谁没几个项目协调沟通的微信群?里面项目部负责艾特一下施工负责人,这个动作很难做到?管理全方位留痕呢?
再说,这么重要的指令,由实习生来传达,是不是符合工程质量管理和资料管理制度?项目部是不是以书面形式,明确过实习生作为施工队伍的对接人,具有传递资料和信息的权限?
那现在责任处分下来了,实习生是不是背锅侠,已经不是可以讨论的内容了。关键是悲剧事故的发生,让人痛心,更值得我们深思。
做了这么多年房地产项目,耳闻目睹过不少事故,每一件的发生,都是因为不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
不管是正式工、临时工还是实习生,对待安全都不能麻痹大意,否则只会留下血泪的教训。
这次实习生受刑责处分,人生职场之路刚开头就遭遇砍头杀,可以说给所有土木建筑行业的人上了一课,不管身居何职,都要确保安全生产,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