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职务职级并行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2-18 11:36:45
#律师来帮忙# 公安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改革,作为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特性,创新性地设立了执法勤务和警务技术两大特殊职级序列,实现了警察职务与职级双轨制发展。自十八大以来,尤其‬在‬《公务员法》修订后,明确了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同年,中央深化改革小组审议通过了公安机关相关改革试点方案,并在13个省市启动试点。警员职务序列划分为四等十二级,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则为四等十一级。随着‬2019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正式实施,公安民警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在实践探索中日趋成熟。 公安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在基层公安机关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打破了职务晋升的瓶颈,使基层民警能够通过职级晋升获得更高的薪资待遇,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热情。构建了多样化的警衔晋升机制,拓宽了基层民警晋升高级警衔的渠道,增强了他们的职业认同感。改革还全面提升了公安民警的薪资待遇及各项保障,落实了从优待警措施,让基层民警在职务无法得到晋升的情况下,仍能通过提高职级来改善待遇。以辽宁省某县级公安机关为例,改革后原乡科级副职公安民警的工资待遇显著提高,不担任现职的民警也能享受更高的职级待遇,极大地改善了基层民警的薪资状况。 虽然公安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改革有效提升了民警待遇,但激励效果存在显著差异,部分举措甚至引发了个别民警的负向反应。当前,改革正稳步推进,但信息公开的局限性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许多基层民警对“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方案”了解不足,主要依赖上级传达,而相关文件多为内部且密级较高,致使‬民警难以全面掌握改革精神。过度保密虽旨在防止信息泄露与‬因获益差异引发队伍内部的不平衡心理、负面舆情,但也阻碍了民警对改革政策的深入了解,影响改革推进。毕竟,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关乎每位民警的切身利益,其对改革内容的掌握程度是推动政策有效落实的关键。 在基层公安机关中,“论资排辈”的普惠式职级晋升方式造成‬了“中梗阻”现象。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但未达到乡科级副职级别的“中层干部”,因晋升名额有限且多按资历分配,往往需至退休前才能通过普惠晋升达到四级高级警长级别,与其实际领导职务的晋升待遇不匹配。部分“中层干部”产生消极心态,工作中“不求有功,只求无过”。尤其在地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四级高级警长及以上职级名额严格控制,且名额多向市公安局民警倾斜,基层公安机关名额更少,多分配给即将退休的老同志,出现‬了‬“职级比例晋升名额优先关照老同志”的现象,如某分局四级高级警长以上职级民警中93%为58周岁以上。 在基层公安机关中,责任和待遇“倒挂”现象屡见不鲜。行政级别越高的干部,对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的激励效果感受越不明显,主要因其需承担更多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及工作量,而往往与待遇不匹配。特别是在基层派出所内,当所有民警职务等级均未达乡科级副职时,职级成为影响薪资待遇的主要因素。然而,在同一职级下,派出所长与普通民警的薪资待遇相当,但责任和工作量却大相径庭。长期以往,领导职位的公安民警易产生职业倦怠。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后,“倒挂”现象更加凸显,部分资历较老的干部不愿再担任实职,或向组织提出“退出领导职务”,在基层公安机关尤为显著。 多数地区在法律层面对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明确保障,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标准在不同地区间差异显著。职级晋升作为激励民警的重要手段,其依据主要来源于绩效考核结果。然而,公安机关作为职能广泛的独立机构,内部警种众多,部门各异,绩效考核难度颇大。当前,公安民警的职级晋升虽以工作绩效为主要评定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不足。以某派出所为例,其对外勤民警采用“工分”制度进行绩效考核,而对于从事公安政治工作、内勤及社区警务的民警,考核机制尚不完善。外勤民警更易获得职级晋升的不均衡考核体系,容易影响基层公安队伍的整体士气、良性发展。 各地公安机关应‬‬扩大内部改革信息公开的广度与深度,确保民警能充分了解改革精神与方案,激发工作积极性,并通过正向舆论引导化解负面舆情。配套完善职级惩戒机制,对消极怠工者不予晋升或降低职级,以优化晋升渠道,减少消极工作心理。同时,完善职务与职级双轨制激励机制,区分二者功能,协调双重激励效果,并考虑对业务突出、表现优异的民警给予提前晋升职级的奖励。建立与职级晋升机制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至关重要,需确保考核多元化、科学化,细化考核内容,因警种、岗位制宜,公平分配职级晋升名额,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晋升人选,充分发挥改革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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