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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改革,作为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特性,创新性地设立了执法勤务和警务技术两大特殊职级序列,实现了警察职务与职级双轨制发展。自十八大以来,尤其在《公务员法》修订后,明确了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同年,中央深化改革小组审议通过了公安机关相关改革试点方案,并在13个省市启动试点。警员职务序列划分为四等十二级,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则为四等十一级。随着2019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正式实施,公安民警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在实践探索中日趋成熟。
公安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在基层公安机关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打破了职务晋升的瓶颈,使基层民警能够通过职级晋升获得更高的薪资待遇,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热情。构建了多样化的警衔晋升机制,拓宽了基层民警晋升高级警衔的渠道,增强了他们的职业认同感。改革还全面提升了公安民警的薪资待遇及各项保障,落实了从优待警措施,让基层民警在职务无法得到晋升的情况下,仍能通过提高职级来改善待遇。以辽宁省某县级公安机关为例,改革后原乡科级副职公安民警的工资待遇显著提高,不担任现职的民警也能享受更高的职级待遇,极大地改善了基层民警的薪资状况。
虽然公安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改革有效提升了民警待遇,但激励效果存在显著差异,部分举措甚至引发了个别民警的负向反应。当前,改革正稳步推进,但信息公开的局限性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许多基层民警对“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方案”了解不足,主要依赖上级传达,而相关文件多为内部且密级较高,致使民警难以全面掌握改革精神。过度保密虽旨在防止信息泄露与因获益差异引发队伍内部的不平衡心理、负面舆情,但也阻碍了民警对改革政策的深入了解,影响改革推进。毕竟,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关乎每位民警的切身利益,其对改革内容的掌握程度是推动政策有效落实的关键。
在基层公安机关中,“论资排辈”的普惠式职级晋升方式造成了“中梗阻”现象。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但未达到乡科级副职级别的“中层干部”,因晋升名额有限且多按资历分配,往往需至退休前才能通过普惠晋升达到四级高级警长级别,与其实际领导职务的晋升待遇不匹配。部分“中层干部”产生消极心态,工作中“不求有功,只求无过”。尤其在地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四级高级警长及以上职级名额严格控制,且名额多向市公安局民警倾斜,基层公安机关名额更少,多分配给即将退休的老同志,出现了“职级比例晋升名额优先关照老同志”的现象,如某分局四级高级警长以上职级民警中93%为58周岁以上。
在基层公安机关中,责任和待遇“倒挂”现象屡见不鲜。行政级别越高的干部,对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的激励效果感受越不明显,主要因其需承担更多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及工作量,而往往与待遇不匹配。特别是在基层派出所内,当所有民警职务等级均未达乡科级副职时,职级成为影响薪资待遇的主要因素。然而,在同一职级下,派出所长与普通民警的薪资待遇相当,但责任和工作量却大相径庭。长期以往,领导职位的公安民警易产生职业倦怠。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后,“倒挂”现象更加凸显,部分资历较老的干部不愿再担任实职,或向组织提出“退出领导职务”,在基层公安机关尤为显著。
多数地区在法律层面对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明确保障,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标准在不同地区间差异显著。职级晋升作为激励民警的重要手段,其依据主要来源于绩效考核结果。然而,公安机关作为职能广泛的独立机构,内部警种众多,部门各异,绩效考核难度颇大。当前,公安民警的职级晋升虽以工作绩效为主要评定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不足。以某派出所为例,其对外勤民警采用“工分”制度进行绩效考核,而对于从事公安政治工作、内勤及社区警务的民警,考核机制尚不完善。外勤民警更易获得职级晋升的不均衡考核体系,容易影响基层公安队伍的整体士气、良性发展。
各地公安机关应扩大内部改革信息公开的广度与深度,确保民警能充分了解改革精神与方案,激发工作积极性,并通过正向舆论引导化解负面舆情。配套完善职级惩戒机制,对消极怠工者不予晋升或降低职级,以优化晋升渠道,减少消极工作心理。同时,完善职务与职级双轨制激励机制,区分二者功能,协调双重激励效果,并考虑对业务突出、表现优异的民警给予提前晋升职级的奖励。建立与职级晋升机制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至关重要,需确保考核多元化、科学化,细化考核内容,因警种、岗位制宜,公平分配职级晋升名额,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晋升人选,充分发挥改革的激励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