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保险不到半年患癌,保险公司拒赔50万,她仅凭一点赢官司

幻竹看商业 2024-03-24 21:17:58

图片来之网络

又是一起因未如实告知健康异常的纠纷案,且投保时间离患重疾时间不足半年,保险公司调查必然很仔细。

但保险公司虽查出相关健康异常记录,但因自己之前的工作疏忽,还是输了官司。

真实案例

图片来之网络

2018年11月20日,东莞武女士给自己在信泰人寿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

2019年4月8日,武女士向信泰递交理赔申请,所患疾病为甲状腺癌。

刚过90天的等待期不久就理赔,保险公司必然会联想到可能带病投保,于是去医院调查武女士治疗和体检记录,果然有收获。

查到武女士“甲功三项”的数值在2016年5月11日偏离正常值,但2016年3月3日及2018年3月17日的数值却在正常范围内。

同时还查到,武女士想在信泰给自己再买一份重疾保险时,但被要求体检,2018年11月30日的体检报告显示吴女士存在甲状腺稍大并实性结节,信泰寿险东莞公司作出拒保的处理。

而这份重疾险之所以能购买成功,就是在健康告知时隐瞒了甲状腺异常,因此,信泰最终下了拒赔通知书。

武女士不服上诉至法院,胜诉,信泰保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最终还是败了。

案例分析

图片来之网络

以未如实告知为由的争议案件,必然离不开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信泰人寿就是根据这点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支付保险金,但退了投保人的保费。

而武女士称甲功波动是因为受孕后影响,属正常范围。信泰仅询问过是否患有甲状腺病,而单次数值波动并不能说明知晓自己患有疾病。

因此,并不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再说了,2018年11月30日的甲状腺体检异常的报告信泰已知晓,根据保险法第十六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信泰既然知道武女士甲状腺异常,但却不解除保险合同,超过30天就不能解除,发生保险事故就只能认了。

因此,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武女士胜诉。

三木观点

图片来之网络

三木认为,从武女士买完一份重疾险再次去信泰购买保险的经历看,她应该没有故意隐瞒自己甲状腺异常的动机,如果接受信泰安排的体检,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而恰恰信泰搬石头把自己的脚砸了,明知道武女士体检后不满足投保要求,却不主动解除之前购买的那份保单,到理赔时,再想起解除保单必然为时已晚。

信泰自己犯了错,只能自己默默的承担,输了官司其实一点都不冤。

从大量未如实健康告知理赔争议案件,三木得出以下结论:

保险公司容易掌握的证据就是被保人买保险之前健康异常的记录,得益于目前医疗系统的联网和便于查询,只要病人留下了痕迹,就有办法查出来。

而被保人胜诉成功的地方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之所以未告知,不是自己隐瞒,而是保险公司为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且掌握了相关证据。2、超过保险合同解除时效,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一个30天和一个2年。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未告知的健康异常与理赔的重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比如未告知的是高血压,而理赔的疾病是肝癌。

总体看,被保人胜诉概率远远超过保险公司,可见,遇到理赔纠纷,上诉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但同时也是耗时耗力的事情,为了尽量避免类似理赔纠纷,双方都应遵守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作者寄语】我是一名有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的保险经纪人,如果喜欢我的创作,欢迎关注我!想咨询买保险或问理赔,也可以私信我。

案例来源:(2020)粤19民终3396号

保险理赔专辑:

女子多项疾病未告知,泰康拒付10万保险金,幸好签名位置有利

28岁男子患脑中风,跟太平洋死磕到二审,能拿到14万保险金吗

美女因疏忽迟交保费,人保拒赔10万保险金,法院说霸王条款无效

0 阅读:0

幻竹看商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