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视频不能等同于判决
的确,网上流传的庭审视频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盐田区人民法院甚至也因此获得了一份《获奖证书》。
但是,遗憾的是,该庭审视频仅仅是一个庭审过程的记录,该案并没有当庭宣判,相关判例也没有在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开,案件当事人及审理法院也没有公布相关判决结果。网上流传的“胜诉判决”,仅仅是一种“传言”。
而且,经检索同类案例,王教授在这场备受关注的庭审中主张的很多观点,包括对深圳当地禁摩法规提出的质疑,都没有被后续的同类案例采纳——将王教授在庭审视频中的观点输入裁判文书网,检索出来的同类判例,尤其是后续的判例,都认定原告一方败诉,驳回全部诉求。这些判决中,法院也都给出了很详细的分析。
或者说,如果王教授在2021年的案件胜诉了,那么在2021年之后的判例,都应该跟他这个案例保持一致的裁判口径才对,而不是相反,且王教授质疑的相关禁摩法规也会迅速被有关部门暂停实施、予以废止等。
(一)相关判例
以2024年5月23日裁判的盐田区法院(2024)粤0308行初1784号为例,
法院认为: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是,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为交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法律、特区法规授权,并经法定程序,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22〕3号),规定宝安区内的道路,除107国道(北起莞深交界处,南至新桥立交)以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时至24时禁止摩托车行驶。因此,被告对原告采取扣留摩托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准确。原告主张被告扣留机动车无法律依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相关法规
再查询王教授在庭审视频中质疑的相关摩托车现行规定,得出的结果是,该法规至今现行有效,且有效时间可到2025年12月31日。
法规摘要: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
文号:深公交(规)〔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正文:
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就禁止摩托车(含二轮、正三轮、侧三轮摩托车等,下同)在部分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区内的道路,除107国道(北起莞深交界处,南至新桥立交)、坪山大道(东起惠深交界处,西至白石路)以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时至24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二、大鹏新区内的道路,除坪西路、鹏飞路、葵鹏路、南西路、海滨路、同富路、坪葵路、盐葵路以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时至24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三、对于在我市从事公共设施抢修、警用巡逻所使用的摩托车、经市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纳入特种行业备案管理的,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
……
二、如何看待庭审表现?
在开庭的时候,从当事人或律师角度,有时候可能会感觉自己的庭审表现非常好,甚至觉得自己胜券在握,结果最后判决下来时,却是一个不太理想,甚至是惨败的结果,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反过来其实也成立,从当事人或律师角度,有时感觉庭审表现不尽如人意,开完庭后感觉天都塌了,结果最后拿到的却是一份胜诉判决,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
因此,有些当事人会感叹,打官司,真的是一件“很奥妙的事情”——这在法律人眼里,通常称之为“诉讼风险”。
法官每天都要处理非常多的案件,在写判决书的时候,可能距离开庭已经过了很长时间,双方庭审的情况,法官可能已经淡忘了。
而且,法官在写判决书的时候,主要是看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参考当时的庭审笔录(注:少数法院,比如前海法院实行以庭审视频替代庭审笔录的做法,但大部分法院都是庭审视频和纸质庭审笔录都有,后者看起来显然更方便),而庭审笔录里面是看不到任何语气的。
也许,其中一方开庭时发挥得非常好,讲得非常精彩,认为自己很多点都讲到了,但如果这些点没有法律依据,不属当地裁判机关的主流裁判观点,法官也是可以不予采纳的。
或者说,庭审并非一场辩论赛,并不是说一方在庭审中压倒了对方,掌握了庭审的主动权,就可以获得胜诉,关键是看哪一方能够说服法官。更具体的说,是要看哪一方的说法在形成庭审笔录之后,在法官写判决书时,能够最终获得法官的认可。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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