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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自建的700余平米房屋遇征收只给了无证房屋的“自拆补助”,还以危房整治为由迫使当事人签订了所谓“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这一会儿危房一会儿违建才签下来的协议能算数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在湖南省邵阳市就碰上了这样一起案件。那么,在补偿款已被打入账户的情形下,已经签字的白纸黑字的协议能够被依法撤销吗?法院又会对征收方的这一连串颇不同寻常的操作给出怎样的评价呢?
【基本案情:“已签未拆”下的一线生机】委托人张女士夫妻二人于2001至2003年前后在湖南省邵阳市xx社区自建了房屋和钢棚等用于居住和出租,单是房屋就有700余平方米。
2022年1月,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涉案片区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同年4月涉案项目取得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
然而本该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推动的征拆到了张女士夫妻这儿却突生变数。当地街道办事处先是于2022年9月两次向张女士作出《关于张xx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将其房屋认定为D级危房,告知将在限期“两停一撤”(停水停电人员物品撤离)措施未得到实施的情况下组织强制搬离。
张女士识破了征收方“以拆危促拆迁”的逼迁手段,随即向法院起诉,最终涉案《整改通知》被依法撤销。
可到了2023年10月,当地征收办旧事重提,再次以涉案房屋系危房且系无证房屋等为由,促使张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明确只给予张女士的无证房屋以“自拆补助”,其补偿标准和金额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眼见自己被迫签下了显失公平的补偿协议,张女士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希望在房屋尚未搬离拆除的局面下力争撤掉涉案协议,为自己的合理补偿重新争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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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在研判案情后于2024年2月指导委托人向湖南省邵阳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补偿协议书。
本案于2024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征收办辩称原告的自建房屋未能提交任何权属证书,系无证房屋,其按无证房屋只给予“自拆补助”的方式与原告签订被诉协议符合事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未显失公平。
贾华律师则依据双方通话录音及前文所述生效判决等证据指出,涉案房屋并非危房,目前原告一家尚在房屋内居住。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征收办就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土地现状调查,与张女士户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在其拒绝签约时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可本案中征收办却并未依法行事,而是在未查明涉案房屋诸多关键性事实的情况下对其按违建认定,并仅给予所谓的“自拆补助”,完全未考虑涉案房屋建造于20年前,且系张女士户唯一居住房屋等情况。
在此基础上征收办借危房专项整治之名借机促成张女士户签订被诉协议,显失公平且程序违法,涉案协议显然应当被依法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案件结果】2025年1月15日,湖南省邵阳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湘0511行初33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主要诉讼观点,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与张女士户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委托人一家重新看到了拿到公平合理征收补偿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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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违背意愿的协议轻易绝不可签,但万一签了字也不要完全放弃。只要明确拒绝腾房搬离,并尽早咨询专业律所和律师,在“已签未拆”的情形下案件或仍将赢得转机。对于类似于本案的“无证房屋”,守房十分必要,只要房还在,我们救济权利的希望就会在,危房、违建等逼签手段就有彻底现形进而被击溃的可能。(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