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因摆摊超出店面被收500元水果?当事人发声,城管紧急回应

爱普发何吕 2024-12-28 17:26:18

广东,一女子抱着婴儿在店里守摊,城管来到后,二话不说就上前将几箱水果收走,女子虽然也阻拦制止过,但最终还是接受了水果被搬走的事实,默默地望着开车离开!

在这条网传视频中,根据店外监控显示,当时女子就抱着宝宝站在店外,而婴儿车就放在一边,听到隔壁说城管来了,她便迅速把宝宝放回婴儿车内!

然后,将门口的水果往店里面推,看着几名城管走过来搬水果,她也只能尽量用身体阻拦,奈何只有自己一个人,力气也不大!

最后,还是眼睁睁看着门口的水果被一箱箱的搬走,事后,她去讨要水果,对方收的钱比水果的价值还高!所以她将视频传到网上!

视频下方,不少网友纷纷留言:城管收走的东西比如蔬菜,水果,肉类。怎么处理?旧社会也没有光天化日之下明火执仗抢劫的。更何况还是对妇幼下手!

还有不少网友疑似在线爆料:二十年前毕业后在这个队伍里干了8年,每天早上上班就问大厅同事,今天想吃点啥,一会儿出门就带一堆回来!

有更多网友提出质疑:这是哪里?还有这么粗暴"执法"?这与"抢"有什么区别?暂扣的东西没有给南家出示暂扣物品凭证,根据行政处罚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随后,也有不少自媒体曝出这件事情的后续,12月4日,水果店老板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损失水果费用约为500元,水果摊超出店铺30公分,未给收回店铺的机会,上来就没收。

之后也去城管部门要求退回水果,但是对方要求缴纳罚款“我去交过最低200元,最高2000元,而且很多水果他们都随意扔在车上,我们拿回来都不能卖了。”

目前,当地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超出门窗外摆的均属于占道经营,他们是正常执法!同时,这些水果也不是直接收走,只是暂扣,摊贩他们可以接受处理后领回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这些事情呢?

1、女摊贩占道经营、卖水果的,确实违法!

首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14条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58条第 (五)项“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说,在这起事件中,女摊贩确实存在占道经营行为的,确实违反了当地的有关规定,应该及时进行调整!

2、对于水果城管只能暂扣,并不能直接没收!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39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也就是说,如果女摊贩确实存在占道经营的,城管执法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以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扩大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应当注意的是,但城管在扣押物品时,必须出具扣押清单和强制措施行政文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没收摊贩物品的权利,只能进行暂扣,而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城管“暂扣”货物,向小贩开出暂扣清单以及行政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前往执法机构接受处罚,在接受处罚之后,将货物发还!

3、城管违规暂扣的,也可行政诉讼确认违法!

按照上述分析可知,城管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认为女摊贩有占道经营行为,对地摊涉案财物采取了行政暂扣的强制措施。

但是,在实施暂扣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如果女摊贩有证据表明对方违规暂扣的,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举个例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听取摊主的陈述和申辩;未制作现场笔录;

再比如说,执法人员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未在24小时内向城管负责人报告,也未补办批准手续;

《暂扣物品决定书》未依法送达摊主;未制作延期扣押涉案财物决定;扣押期限届满后未作解除扣押决定!

如果有上述情况的,故城管的扣押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通过行政诉讼判决确认城管作出的扣押摊主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最后,有不少网友强调,城管查处占道经营行为这是正常履行职责!但是,不管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结构上,应该有书面占道经营罚没决定书,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并且,罚没商品应捐给学校、敬老院这些公益机构并公示、告知被罚商户,不能据为已有,才能让市民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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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简介: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