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远庖厨。不是法律人,拿一桩基本定性的强奸案来分析,总让人觉得有点难为情。这件事想了好几天,现在还是想说说自己的思考。
先说结果吧。这是一个满盘皆输的案例,当事的任何一方,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是赢家,谁都是过程中的受害者。包括当地的一二审法院,虽然他们按照法律程序作了一个事实清楚、程序正确的宣判。这个案子会因为男方家持续的申诉,对法院和相关部门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长远的。
男方不用说了,他将面对法律宣判的长达三年的刑期,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的父母及家人一定会不断地申诉,一家人会长时间陷入这个没有结果的状态。男子出狱之后,短期内估计不容易成家,立业更是谈不上了。即便他们先前准备用作婚房的房子,估计也得变卖了事,不然,谁也不愿意再待在那个伤心地。
女方是受害者,这是毫无疑问的。她虽然想保持清白之身,可因为男人的一时冲动,以及两家人处理问题的不合适,她也是黄泥掉到裤裆里,不是屎(死),也是屎(死)。她是洗不清自己了,她不仅会陷入持久的官司中,她后续的婚姻和幸福都会受这件事拖累。
这个案例一定会被列入典型,此后若干年,别人说到这方面的时候,它可能永远会成为不太正面的一个教材。
再说经过:山西大同有一对恋人,他们通过婚介于2023年1月份认识,三个多月后的五一,两家订婚了。在订婚的时候,两家订了协议:彩礼10余万,订婚戒指一枚。结婚之后,男方家支付剩余的彩礼钱,且在结婚一年之后,男方购买的用于婚房的房产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订婚仪式应该算是非常成功的。
事情发生在第二天下午,女方跟男方一起到婚房里休息。从这时候往前,说明男女关系都是不错的。可孤男寡女、干柴烈火一般,在一起独处,哪能什么事都没有呢。由是,男人想跟女人发生关系。过程中,到底是男人强迫搞霸王硬上弓,还是双方你情我愿,再或者是女方半推半就,现在是说不清了。后来大家知道的结果是,女人不同意,在男人“得手”后,女人试图点着房间的窗帘,以发泄心中的愤怒。
男人把女人送回家,途中,女人接到母亲电话,女人向母亲哭诉,自己被男人强暴的事。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女人母亲当天就跟男孩提出,两人尽快结婚,并尽快在房产证上给女人添上名字。男人答应了女人母亲的条件,说回家跟父母商量。女人回家后,女人母亲没等到消息,当晚,女人向派出所报案,说男人强奸了她。
第二天,女人家还派人去男人家重申这个条件,经过一番讨论,男人家基本也同意女方提出的条件。可5月5日上午,两家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的时候,左等右等男人姐姐手持的房产证,结果这个姐姐迟到了。女人家愤怒离开,随后,男人就被拘留了。然后,就是持续两年的官司,直到今年3月份,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资深律师回顾了这个案件之后,得出的结论是,一审和二审无论是过程还是证据都做的比较充分,且宣判之前已经征求了上级意见,这件案子二审终审后,基本没有申诉成功的可能。即便案子侦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点,如女子处女膜完好,女人送检的内裤上和身体提取物都没有男人DNA,只是在床单上有男人精斑遗迹等,可这些不是作为判断是否强奸的依据。
“大同订婚强奸案”到现在基本上尘埃落定。网上关于本案各种解释都有,甚至还有一些造谣的,如果读者有兴趣,可以上网去检索一下。别人说过的,我不想再说,我想说的仅仅是个人的理解。
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个案子,参与各方都是失败者?谁好像都错了,好像谁又没错。假如时间可以重来,这件案子一定是另外一个结果,可生活就是这么真实和残酷,过去了,就不可能重来。
我觉得主要原因是,法律的严肃性与生活的主观性严重脱节,法律管的是法律,常识只管生活,法律原本是保护老百姓更好的生活的,事实上,法律的严峻和无情,可能会干涉到老百姓的生活。法律是双刃剑,这次看到的是剑在伤人。
我相信大同一二审法院,在这么众目睽睽的案件中,他们一定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程进行案件侦查和宣判。不说这个案子是铁案,至少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专业人士指出本案审理过程中明显存在瑕疵的地方。
男方错了吗?所有这一切,都是对他“冲动的惩罚”。他们一直坚信,订婚之后,在婚房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行为不算违法,因此,他们一直做无罪辩护,可法律就是认定他错了,必须为冲动付出惨重的代价。他一定觉得自己冤,可站在法律条文的角度看,他一点也不冤。他默认订婚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前提,殊不知,即便是真的结婚了,法律都可以判婚内强奸的,他们对法律理解的一定没有那么透彻。
女方从头到尾都是受害者,即便要彩礼、房产证加名字,这都是“乡规民约”,虽然不合理,但是乡间就是这么实施的,生在那个环境中,谁都无法免俗。事后,女方其实还是主动地想出了一些规避措施。可他们不知道的是,强奸是刑事责任,一旦报告给公检法部门,其后果就是自然人控制不了的。假如时间能够倒退,也许她们会更加灵活地处理这件事,而不至于现在大家都是受害者。
道理其实是很明确的,法律要求的,跟老百姓懂得的,可能差了十万八千里。即便如此,法律要求老百姓必须懂,即便你真的不知道,那你就得为不懂得法而付出高昂的代价,这就是不懂法的成本。法律是保护条文的权威性的,法律不讲人情。也许只有这样,才保护了所谓法律的威信。可老百姓跟法的关系是什么呢。
话说到这儿,感觉我已经说清楚了自己的观点,有些话假如再明说可能效果会更好,可我只能就此打住。



你接着洗!有空帮我整两块山西产的钢化膜过来撒![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小编写了这么多字,你觉得内容都对吗?不能作为QJ的理由或证据,那你说说什么样证据能证明QJ?
胡吊扯
小编把老百姓定义为不懂法,难道除了判案的法官以外,别人都不懂法?
真如文中所述,可怕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宣判之前已经征求了上级意见”![呲牙笑][呲牙笑]
可能为了蝴蝶效应。
亲一口,都要想着进去几年,
一个23岁的城镇户口未婚女孩,拥有中专学历,通过婚介所相亲农村户口男孩并成功,这是什么样的鬼才编剧能想出来的剧情?这个男孩何德何能如此幸运,是帅气逼人还是家里有矿?你们知不知道二手女性在农村都属于稀缺资源,遑论未婚城镇户口的?这种女孩只需在家里,媒婆早就门口排队了,还能沦落到婚介所去吗?这个事情的发生,本身就是黑色幽默,处处诡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