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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官正是法律在司法审判中的执行者。长期以来,法官们面临着工作量与工作难度的双重激增,其薪酬水平却大多仅与科员、副科员相当,显然与其肩负的重任不符。为此,法官员额制改革应运而生,旨在通过分类管理与员额制度,结合地方实际,适当提高员额法官工资,目标为超出普通公务员薪酬50%,确保法官收入位于当地中上游,既保障其尊严与生活品质,又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尽管改革意在通过高薪激励法官入额,但实践中因预设待遇难以兑现、职业风险高企及工作量超负荷等因素,法官入额的积极性并未如预期般高涨,反而出现了报名冷清,甚至敷衍应试的现象。
作为“四五司法改革”的重头戏,法官员额制改革旨在通过严格法官入额标准并提升薪酬水平,推动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改革遵循“先分流再提薪”的逻辑顺序,自2014年中央深化改革小组审议通过相关框架意见起,便明确了将高素质人才充实至办案一线的目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严格把控入额考核,择优录取,确保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能独立办案的人才进入法官员额。随后,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入额法官的工资将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约50%,使高遴选标准与高薪酬水平相匹配,既契合法官职业要求,又深谙激励理论之精髓。
“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了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的目标,但现实中仍面临法官薪酬地方化的桎梏。鉴于薪酬地方化,故《试点方案》规定员额法官工资应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50%,且此50%指的是基本工资的增幅。考虑到我国公务员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占比偏少,实际涨幅有限。实践中,法官薪酬分配分为两个层次,当地党政根据公务员平均工资标准给法院核定薪酬总量,法院政治部再设计具体分配方案,其中40%作为基本工资增加,60%作为绩效工资根据考核发放。尽管此方案看似公平且倾向一线法官,但法院内部薪酬发放仍依据行政级别,法官薪酬行政化问题仍需深入研究和解决。
部分省级财政对法院经费保障不足,且人财物统管缺乏政策基础。改革后,法院经费仍依赖地方财政,未建立财政保障机制。人财物统管在实践中面临职责定位不清、任务关系不明的问题,中央缺乏统一指导政策,导致各地区政策模式不一,关键性问题悬而未决。更深层次地,部分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未能完全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尽管司法体制改革旨在通过统管和跨行政区域法院等方式突破此局限,但实践中,省级政府与政法委对三级法院的人财物拥有较大支配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有限,容易引发新的“省级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目标相悖。
法官薪酬虽与工龄及资历相关,但增长空间有限。改革后,薪酬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绩效奖金构成,其中绩效奖金依据办案质量与效率,津贴补贴受地方财政影响,基本工资成为关键因素,与法官等级直接挂钩。法官等级依据“四等十二级”制度可逐级晋升,但受《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限制,如基层法官最高仅达四级高级。由于增资有限,入额法官与其他法院人员工资差距不明显。员额制改革后,一线法官减少,案件量增加,审判压力增大,但入额法官工资优势未显现。工资标准确定方式过于行政化,主要依据法官行政级别,对未入额、职级及资历较低的中青年法官而言,优势甚微。
广义薪酬涵盖工资、奖金与福利,其中工资提供职业保障,奖金发挥激励作用,而福利直接影响法官的整体薪酬水平。目前,法官退休金仍依行政级别和工作资历决定,与法官等级脱节,多数法官退休时级别较低,退休金有限,亟待解决。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为法官提供丰厚福利,如美国法官工作10年以上退休即可享原工资水平,巴西法官退休后亦享全额薪资,俄罗斯则保障法官至少30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及多项津贴。相比之下,我国法官虽享有审判津贴和办案补贴,但实际发放情况并不理想,审判津贴标准自2007年以来未变,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且部分法院存在拖延、不足额发放的现象。
“法官的工资决定了社会正义的价格”,员额法官高薪政策绝非简单的“多收三五斗”。显著提升员额法官的薪酬水平,作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同时也是法官职业保障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司法体系的整体效能至关重要。尽管司法体制改革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在法官薪酬制度领域,仍面临增资幅度受限及福利待遇不完善等挑战,亟待进一步优化。任何改革都是一个精细的“权衡”与“试错”过程,蕴含着各种复杂利益的交织与博弈,正是理性渐进主义改革所必然经历的曲折。法官薪酬制度改革,无疑将是一条充满荆棘的漫长征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