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可建立“双重股权”结构

怜阳黄维升 2024-11-09 17:04:41

——章程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也是允许的。

一、相关法规

《公司法》(2023修订)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架构”,第六十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实可以建立一种 “双重股权”的结构:

(1)比如,可以约定,股东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

(2)又如,允许约定,部分股东放弃表决权,只保留所有权和分配权。

这些都是现行公司法所允许的做法。

二、参考案例

(一)公司章程约定过于模糊,法院认定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A公司注册资本为⼈⺠币100 万元,股东董某、刘某和⾟某持股⽐例分别为51%、25%和24% 。

A公司章程第18 条第3 项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半数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后来,在关于公司董事事项的选举过程中,刘某、⾟某表决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

董某对此不服,起诉认为,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损害了董某基于股东权产⽣的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应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在公司章程第⼗⼋条第三项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半数以上股东表决通过”,该规定意思表示模糊,⽂意不明确,不能明确确定是股东⼈数的半数即⼈数决,还是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资本决,A公司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印证其有关“⼈数决”的主张,应按照《公司法》对此规定的⼀般原则确定公司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故判决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二)股东协议书修正了公司章程,明确“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法院认定有效

[笔者注:该案例援引的公司法是《公司法》(2018修正),关于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条款,规定在第四十二条。]

参考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终10492号

裁判观点:(摘要)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协议书系B公司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签订,内容与B公司章程大致相同,仅就部分事项进行进行修改、增补,故应当认定为各方协商一致以股东协议书修正B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书约定,B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为:Z公司34%、李某33%、邵某33%,同时约定协议中涉及Z公司、李某、邵某三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故该股东协议书虽未进行备案,但在涉及各股东表决权时,仍应以该协议为准。

李某、邵某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66%,故案涉临时股东会决议已表决通过。

Z公司主张李某、邵某各持有33%表决权的前提为陈某必须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股东协议书中仅列明了陈某等人在B公司的身份,未体现出李某、邵某各持有33%表决权的前提为陈某必须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Z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各方曾有过此等合意,故对Z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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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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