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登门造访的“好心人”:招摇撞骗与诈骗罪不是竞合关系

徐剑看事 2024-08-21 22:38:35

2024年8月2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的“登门造访的‘好心人’”节目,引起了社会关注,如,侦查机关以招摇撞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法院最终以诈骗定罪量刑等。被告人肖雄究竟构成何罪,还需要从“好心人”登门造访老年人说起。

今日说法·登门造访的“好心人”

一、“登门造访的‘好心人’”概说

2023年7月的一天,一个自称是乡政府的中年男子,登门造访了位于郴州市资兴市汤溪镇一个小山村中的80多岁杨圣文夫妇;“低保主任”称,此行目的是“慰问”特困供养人员。

交谈中,“乡干部”对杨圣文夫妇家庭情况了如指掌,如,其儿子最近出了车祸等;离开时,登门男子称车辆坏在路上需要修理,杨圣文毫无保留地相信了对方,并出借1800元用于修车。

借款后第五天,寝食难安的杨圣文意识到被“低保主任”诈骗;杨圣文电话联系村干部讲述了被诈过程,村支书立即报警。杨圣文夫妇被骗之前,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已接到3起类似的报警,警方决定串并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22年6月起,至2023年7月止,犯罪嫌疑人肖雄自称是民政部门或者乡镇工作人员,取得17名老人信任后“借款”累计18250元;北湖警方以招摇撞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以诈骗罪批准了逮捕。

2024年1月10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雄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除了被告人肖雄姐姐拿出6500元退赔外,执行法官得到的是令人失望的消息,即无可供财产执行;检察机关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2024年2月,17名被害老人最终拿到钱款。

有人可能要问,检察机关为何要变更罪名,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肖雄定罪量刑;法院对被告人启动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对被告认定何罪才能启动执行程序?

二、招摇撞骗与诈骗罪不存在竞合关系

1979年、1997年《刑法》分别以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前后两部“刑法”为修订关系,两罪的改动处并不大,即: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

有人可能要问,1997年前为何没有人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所谓抽象的危险犯,是指实施了《刑法》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并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情节严重则是结果加重犯,如,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醉酒驾驶等。据此,社会生活中,没有人敢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醉驾办成“第一大案”完全是司法人员不理解《刑法》中的标点符号所致,分号在法律语句中并不是对偶关系,而有特别的含义;分号前的语句是后一句的必要条件,如,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以构成本罪为前提。危险驾驶罪第一种情形有“情节恶劣”的表述,据此,情节恶劣是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有人可能要问,目前为何有人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数法律人认为1997年《刑法》实施后,1979年《刑法》被废止;两部“刑法”事实是修订关系。例如,现行《刑法》标准文本目录第一句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句为“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认为1979年《刑法》被废止,学者可以不通过历史方法任意解释罪名,或者相关名词。据此,凡是与国家机关相关的犯罪行为,多数被解释为具体的危险犯,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罪尤其明显。例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是抽象危险犯,目前被解释为具体危险犯。

招摇撞骗与诈骗罪不存在竞合关系

《刑法》规定招摇撞骗等犯罪,其目的旨在保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岂能与财产竞合?《刑法》分则除了少数条文规定目的和手段行为竞合外,如,危险驾驶罪规定了从一重处罚,多数犯罪没有规定竞合。据此,招摇撞骗与诈骗罪不存在竞合关系;其中,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指的是不同领域的诈骗,如,贪污也有骗取。

三、责令退赔与强制执行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犯罪财物的处理,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无论何种财产犯罪,法院的刑事判决均注明“责令退赔”,执行法官据此执行,如,“登门造访的‘好心人’”中的法官。

有人可能要问,究竟怎样理解“责令退赔”?责令退赔应当与“予以追缴”作同等解释。一方面,追缴之含义,是指原物尚在,且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限制,原物倘若不在,如,被犯罪人消费则不存在追缴,也不能责令退赔。

另一方面,倘若原物仍在,被害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相关纠纷,而《刑法》是各类社会关系的保护法,犯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据此,除了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罪,以及人身犯罪的直接损失外,其他“责令退赔”均没有强制执行力。

责令退赔与强制执行

就登门造访的“好心人”的行为而言,被告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瞒真实身份骗取老年人的财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多数司法人员认为招摇撞骗与诈骗罪是竞合关系,对肖雄认定为诈骗罪,倘若换一个思路,即,仅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诈骗所得则没有法律适用上的障碍。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1979年《刑法》将招摇撞骗罪的最高法定刑确定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是盲目,或者“恣意”;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单纯财产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设立本罪的目的之一在于:被告人一旦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被害人能挽回损失,据此,正确解释本罪意义重大。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 阅读:5

徐剑看事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