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闻某某强奸二审刑事判决书
以下文字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刑终字***号
原公诉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某,农民。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年5月29日被**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年8月4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人民法院审理**省****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闻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年*月2日作出(2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闻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于20**年*月24日作出(20**)*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省****人民法院于20**年**月27日作出(20**)*刑重字第*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省****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闻某某通过微信认识梁某。20**年*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闻某某驾车到**公园找到被害人梁某。同日23时许,被告人闻某某驾车将梁某带至自己家中,同年8月3日0时至4时许,被告人闻某某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先后两次强行与被害人梁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梁某陈述证实,20**年*月2日20时许,其在**公园时,闻某某用微信问其在哪儿,其告诉闻某某后,闻某某开着一辆面包车来了。闻某某因与对象分手心情不好,让其跟着去吃饭,其说不去,闻某某说把其送回家。后闻某某开车拉着其从北环路到一个石料场附近的死胡同,闻某某说这是骨灰堂,还说要整死其,并从车上拿出手铐,其特别害怕就哄着他说你心情不好到街里陪你喝点酒去。闻某某就要求其和他(闻某某)相好,否则将其送到**拍三级片,约23时许,将其拉到闻某某家。闻某某从床上拿起手铐、绳子吓唬其,然后将其推到床上,其不同意就推搡闻某某,闻某某说如果你不同意就将你送到**拍三级片,并拽床垫下面的绳子,后摁着其把其衣服脱了,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又发生一次性关系。闻某某偷着用手机拍下其几张裸体照片,后来其穿上内衣后闻某某让其摆着姿势笑点,还威胁说不和他好就给别人看。到*月3日4时许,因其说早起去**有事闻某某用车将其送到家中。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为了保留证据其没有洗下面,到家后其洗了澡。*月3日中午后,闻某某在微信中让其出去陪他,要是不去就把照片给朋友看。
2.****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省******镇**村**号闻某某家,在其家东住室电视柜上有一电视,电视南侧有手铐套;空调机上盖有花布,掀开花布见空调机上有手铐两副和手铐钥匙两把。靠西墙门口南侧有一垃圾篓,垃圾篓内及周围地面上散有卫生纸八块,垃圾篓南侧有一双人床,床头靠墙,床头上有南北两个床头柜,打开南侧床头柜内有一女性自慰器;床头东侧为床箱,床箱上有一床垫,床垫与床箱之间中间位置有一白色布绳子,绳子两头分别裸露于床两侧;床垫上面有一凌乱的被褥,双人床南侧靠西墙处有一板斧,板斧头向下,斧把斜靠于西墙上。
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从现场提取手铐两副、手铐套一个、卫生纸八块、板斧一把、白色布绳一根等物品。
4.被告人闻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语音内容中,被害人梁某于20**年*月3日11时48分说:“昨天晚上我不是不害怕,我只能顺着你使我受到最小的伤害。我怕总有一天你把我卖了”。同日12时11分被告人闻某某说:“我再和你亲热一回就该放手了”。同日20时3分,被告人闻某某说:“我也不打骂你,再跟你过一次性生活就中了”。
5.****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梁某辨认出实施强奸的是被告人闻某某。
6.**省****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3号检材(闻某某家住室床北侧卫生纸一份)上精斑DNA来源于闻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送检的2号检材(被害人梁某阴道擦拭物一份)上的DNA来源于梁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送检的1号检材(被害人梁某的内裤一条)未检测出DNA分型。
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年*月3日中午,梁某给其发信息说被一个叫****的强奸了,她不敢和家里说,让其回来一起去报案。同日15时许,其与梁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8.证人闻某乙(被告人闻某某姐姐)的证言证实,20**年*月2日下午,闻某某借走其面包车。
9.****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闻某某出生于19**年3月24日。
10.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省****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闻某某关于其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为保护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据被告人闻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没有和梁某发生性关系,其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1.仅凭被害人梁某的单方陈述,没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不应给其定罪,而且被害人陈述也相互矛盾;2.被害人梁某称其为了保存证据没有洗下身,但无论是梁某送检的内裤还是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提取的卫生纸,都没有鉴定出发生关系后留下的混合物,DNA的检测结果证明了其无罪;3.其家中的白色布绳子及板斧等生活用具不应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4.拍裸照是梁某自愿的,表情可以看出来其并没有对梁某进行威胁。
上诉人闻某某的辩护人周***提出,上诉人闻某某不构成强奸罪。从送检的梁某的内裤、阴道擦拭物、闻某某家中提取的卫生纸的DNA检测结果可以看出被害人的分泌物及内裤上没有上诉人的DNA分型;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于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被害人是因为害怕上诉人将其裸照予以公布才报案。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上诉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二审法院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上诉人无罪。
**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闻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1.被告人与被害人微信一直联系,被害人称其当晚只能顺着被告人,说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威胁;2.被告人家中的板斧以及手铐,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称是用于防止要账的,说的不是实话;3.被害人陈述过其没有清洗阴道,但被害人案发后洗澡了也上过厕所,两人的混合物有可能已经不存在。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闻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梁某。20**年8月2日21时许,上诉人闻某某驾车到****公园找到被害人梁某。同日23时许,上诉人闻某某驾车将梁某带至其家中,并拍摄被害人梁某裸照五张。*月3日4时许,上诉人闻某某将被害人梁某送回家。后上诉人闻某某与被害人梁某通过微信继续聊天,上诉人闻某某在聊天过程中提出与被害人梁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梁某于当天16时许报警,当天晚上上诉人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梁某陈述;原审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原审被告人闻某某与被害人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王某、闻某乙的证言;****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省****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省****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闻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梁某陈述原审被告人闻某某先后两次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省****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3号检材(闻某某家住室床北侧卫生纸一份)上精斑DNA来源于闻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送检的2号检材(被害人梁某阴道擦拭物一份)上的DNA来源于梁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送检的1号检材(被害人梁某的内裤一条)未检测出DNA分型,上诉人是否用手铐、板斧及白色布绳威胁过被害人无法确定,上诉人闻某某与被害人梁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能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本案上诉人闻某某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的基本情节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对被害人梁某陈述的客观性不能完全确认。原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闻某某驾车将被害人梁某带至其家中,并且对被害人拍了裸照,但不足于证明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更不足于证明上诉人闻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上诉人闻某某对被害人梁某实施强奸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上诉人闻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省****人民法院(20**)*刑重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