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原告上海霞光建材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区法院起诉被告上海珍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万元,并支付从2023年5月10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标准计算)。
原被告双方自2021年3月起开始合作,被告向原告采购铝板等金属制品用于温州某房地产项目。2022年6月之前,双方合作良好,被告从未拖欠过货款,但2022年6月之后,被告拖欠了原告50万元货款,一直未能支付。
被告答辩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在每次付款之前,原告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发票,因此原告提供发票的义务属于合同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因原告未按约定提供发票,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付款条件未成就,更谈不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同时,被告重点抗辩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缺乏依据。原告主张按1年期LPR的2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法律依据。的确,我们很多当事人为了拿到货款,往往选择重视货款本金,对利息的计算并无特别期望,一般按LPR的1倍来主张,甚至在调解阶段愿意放弃利息,只求拿回货款本身。但实践中,逾期利息按照1倍、1.5倍,甚至1.95倍的计算标准来主张,都得到过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没有合同条款对涉案合同款的逾期利息作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因此,原告主张以2倍LPR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并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标准,按1.5倍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于被告抗辩的未开发票可以不付款的意见,法院认为发票是附随义务,无法对抗支付货款的债权主张。
(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