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20万,可以申请拍卖对方的房产吗?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1-13 02:25:05

2024年8月,王梅和李庆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载明李庆应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王梅借款20万元,如李庆未履行,王梅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李庆到期并未归还借款。王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对方财产信息,即位于江苏昆山的一套房产。王梅担心的是,欠款仅20万元,但房产市值约200万元,法院会支持查封房产,进而拍卖该房产,实现王梅的债权吗?

这里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拍卖房产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违反比例原则?第二,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房产,是否可以拍卖?

首先,很多被执行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往往会提出,债务和房产价值相比,价值相差巨大,拍卖房产不合理,违背和偏离比例原则。被执行人只欠付20万元,名下200万元的房屋被拍卖,合理吗?

首先应当明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李庆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当以其财产清偿债权人。李庆名下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房产作为不可分割的不动产,完全可以作为被执行标的,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注意,如果被执行人同时有其他可执行财产,首先应当执行其他财产,在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衡量被执行标的与待清偿债权的比例问题,李庆名下没有其他财产,房产是其唯一财产,虽然房产价值远超债务,但由于其不可分割性,进行拍卖清偿债务并不违反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其次,唯一房产可以拍卖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从中可以得到明确答案,唯一住房并不是阻碍拍卖的法定事由,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拍卖的。

在上海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曾发生过,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黄浦区有套房产,法院进行拍卖后,扣除执行标的和执行费用后,剩余的金额足够在其他稍偏远的市区购买房产。法院在慎重衡量后,仍作出了拍卖的选择。

(文中均为化名)

0 阅读:5

李义峰谈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