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一老人去世后,房产无人继承,被收归国库,这个新闻引起广泛关注。老人去世时,未留遗嘱,其父母、祖父母、配偶和子女均已去世,独生女儿也没有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由老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老人的其他亲戚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老人遗产。根据法院查明,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这些亲戚包括堂弟和表弟,那么他们是否是法定继承人,有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民法典规定,遗产的分配首先按照遗嘱或者遗赠继承,如果没有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堂弟、表弟、舅舅、姑姑等,都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法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那么这个案子中,堂弟为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获得了部分遗产呢?
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规定了可以适当分得财产的情况,即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在该案中,堂弟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老人照顾较多,一周来送一次菜,做饭,陪伴老人等,法院据此认定可以适当分得财产,即将老人部分财产所有权判归堂弟所有。
判决后,堂弟发现老人银行账户有300万元存款,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300万元。但诉请被法院驳回。这次法院认为,由于堂弟并不属于继承人,之所以判决将部分财产归堂弟所有,是由于堂弟对老人照顾较多,可以适当分得财产,但获得财产的比例和其照顾的程度已经具有相当性,不应额外获得更多大额财产。
最终,老人300万元存款和房产,均归民政局管理,划归国库。
这里需要提一下,对于老人可能存在的债务,也应当由遗产管理人处理,当然,获得部分遗产的堂弟对债务也有按财产比例清偿的义务。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