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上海一家国企曙光公司工作了三十年,去年正式退休,但由于工作能力强,单位希望张三继续担任总经理,为公司工作。经双方协商,签订了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考核机制和薪酬体系,薪酬采用市场化,标准定的很高,但对张三的业绩考核也很严格。经过两年,由于单位未足额发放约定的报酬,张三提出中止合同,要求单位补发工资。但单位以业绩未充分达标为借口,拒绝补发。
张三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但被拒绝受理,仲裁委认为,张三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张三已经退休,享受退休待遇,那么和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吗?张三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职业经理人在国企还处在试点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企发展职业经理人制度,此后各地制定政策,纷纷进行试点。但对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并没有明确的约定。
笔者认为,张三可以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这也是职业经理人市场化的要求。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均不同,更侧重市场化,双方是平等的主体,根据经理人提供的工作成绩设计薪酬体系,更像普通的合同关系。因此可以考虑根据合同约定,直接要求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