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的运输合同纠纷,近日开庭审理,不出意外的,我们作为债权人得到了法院支持。
过程非常曲折。2023年初,我方作为运输方起诉B公司,要求其支付运输费30万元,被告未出庭,经缺席审理,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运输费及逾期利息。
2024年2月,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按期履行,我方申请执行,但因B公司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本。
B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有三个股东,分别认缴出资250万、180万和70万,但均未实缴,出资期限为2035年。
下一步,我们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但被告知,要先申请追加股东,法院驳回后,再就执行异议立案。
接着可以分两步走,一、向执行局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不允许,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向法院直接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我们选择了后者。
经过漫长等待,法院立案成功,恰逢新公司法实施,我们的诉请变得简单多了。法院告诉我们,现在可以直接在起诉公司的同时,将股东列为被告,公司被判决承担债务时,未出资股东可以直接被判承担补充责任。
相应的法条,可依据公司法第54条,未实缴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应加速到期,履行出资义务。
对于我们已经走过执行、终本的当事人,当然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请求权基础也很牢固,那就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九民纪要、破产法的相关解释,这样可以最便捷的得到支持。下一步便可申请执行股东们了。
当然,适用新公司法54条时,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是否遵从先入库,再清偿的规则,目前最高院民二庭的意见,是可以直接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