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承担民事责任吗?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2-27 04:51:55
2023年1月,实际施工人张三将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起诉到浙江温州某法院,要求该公司将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转付给张三。早在两年前,张三挂靠该公司承包温州市的建设工程,工程已经验收,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但张三认为公司未将收到的全部工程款转给自己,遂起诉到法院。 张三在起诉时,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合肥市的分公司都列为被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就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因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虽是股东,但出资期限并未到期,公司也不存在任何加速到期的情形,因此很容易得出结论,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张三认为,在签订挂靠合同时,是分公司和张三签订的合同,工程投标和承包合同的签订,都是以分公司名义负责完成的,张三认为分公司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的连带责任。当然,张三的初衷是希望多个被告,分公司名下有资产,自己的债权更有保障。 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法人承担。同时民法典对分公司的责任承担,在七十四条中明确,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公司承担。该法律规定的内涵,在于分公司名下有财产,但也属于公司财产,判决分公司以名下的财产先承担债务,并未损害被告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那么具体到本案,如果分公司有自己独立管理的财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管理的财产,其债务显然应由公司承担。 在法院审理中,分公司陈述没有独立管理的财产,而张三也没有张局证明分公司有独立管理的财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公司承担转付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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