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时提交的“新证据”能被采信吗?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2-26 04:53:33

在曾代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我方作为原告一审胜诉,被告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时,对方提出了“新”的证据。在对这些证据质证前,我们认为,这几份证据形成于一审起诉之前,在一审审理期间,对方并未提交,在二审时却作为新证据提交,我方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不应被法院采纳。

对于新证据的定义,民诉法并未规定二审期间什么是新证据,但在再审程序中,对新证据有明确的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中,新的证据

包括: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或发现,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或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2、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无法据此另行起诉。此外,在原审已经提供,由于原审人民法院原因未质证,也未采信,这类情况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供。

在本案中,对方提供的新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方并没有逾期提供的充分的客观理由,也不存在无法据此另行起诉的可能。尤其这些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我们认为法庭不应采信。

已有的法院生效判决中,对二审期间提交证据,并不绝对作为失权证据处理,认定不予采纳的重要前提,是这些新证据并未产生重要的作用,或对案件的重要事实有重新认定的可能。反过来说,即使二审时逾期提交证据,如果这些证据重要到对案件事实必须重新认定,足以改变一审判决结论,那么二审法院也可能会采信,同时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进行相应的处罚。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形成于一审诉讼之前,且其未能说明逾期提供的合法理由,同时鉴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佐证其主张,法院最终不予采纳为本案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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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峰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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