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2-04 02:27:47
2022年10月,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建崇明一大型工装项目,并转包给一个施工队,11月,工人小王在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手臂正巧落到切割机上,导致手臂切割伤。 事故发生后,小王的工头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之后便表示不再负责。小王请公司申请工伤,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小王不是自己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更无从谈起。 小王之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6月,人社局做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我们知道,工伤的认定一般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质上是确定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公司和小王没有劳动关系,为何会被认定为用工主体,从而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工伤事故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为该单位。 因此,公司最终作为用工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而是特殊的侵权情况,需要提醒用工单位,在工程分包和转包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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