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一所民办曙光学校的理事长,2021年5月,张三向李四借款5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张三未能还款,和李四协商后,对借款本息作了结算,重新出具了借条,之前欠付的本金利息共55万元,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为10%。为了表示诚意,张三还以曙光学校的名义在借款人处加盖公章并签字。
2023年8月,在多次催讨未果后,李四将张三和曙光学校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张三和曙光学校连带偿还借款55万元;张三和曙光学校支付李四违约金5.5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张三和曙光学校承担。
经过法院调查,双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曙光学校认为不应承担责任。曙光学校登记为非盈利性的非法人单位,从事义务教育,无法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或构成债务加入。
本案中曙光学校的行为如果是债务加入,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曙光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情况下,其应被认定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曙光学校是以义务教育为公益目的学校,在借条上盖章,属于债务加入行为,性质上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包括其本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教育设施和资金,那么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之规定,其不是提供担保或保证的主体,而如果认为债务加入,相应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应偿还借款和违约金,驳回了对曙光学校诉请。那么,曙光公司是否应当对债务加入无效承担相应的责任呢?限于篇幅,我们下次再讨论。
(文中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