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张三和暴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就暴风公司收购上海曙光公司100%股权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张三负责协调处理曙光公司债权债务,保证股东实缴出资,并负责协调股权过户等,双方约定居间费为150万元。
到2023年8月,曙光公司股权顺利变更到暴风公司名下,但曙光公司拒绝支付张三居间费。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曙光公司支付居间费和预期利息。
暴风公司抗辩认为,签订居间合同的是法定代表人李四,公司股东会并未授权法定代表人和张三签订合同,居间合同上也没有加盖暴风公司公章,因此合同不能约束公司。
那么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这份合同对公司有没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民法典,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笔者认为,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未加盖公章的行为如何认定,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观点,但法定代表人有着足够的权利外观,其本身即是法人的法定代表,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是和法人签订合同,因此合同对应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法人来承担。不能因为没有法人的印鉴就否定合同对法人的效力。